※ 引述《qqq0426 (Johnny)》之銘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 上述有提到各種針對主題不同的見解
: : 那想請問一下
: : 我國有哪些改善惡法的機制 ?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是在於經驗!
: 用社會大部分人的經驗法則來推論!就是讓社會上
: 那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人得到教訓,使社會的道德倫理向上提升!
: 但是法官的裁量權必須有所限度,以社會上大部分的人的經驗,以提升社會善良風氣為優
: 先!這只是本人初淺的見識,請不要見怪!希望各位也能提供一些好的建議!
經驗,一般人的經驗與法官的經驗,是否會相同呢?
如果相同,為何國內外都傾向要求要當法官必須先有律師或檢察官資格呢?
法律不是只有刑法,還有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甚至憲法、國際條約,
台灣人法治觀點最可怕的就是「民刑不分」與「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
一個人犯罪,要處罰的是他的行為,而非他的心理,
既然要處罰他的行為,那就必須要有充足證據,否則就是濫抓!不能算是法治!
法律的基礎在「實踐上」經驗,而靈魂卻是「人性與文化」,
當然,法學家們與司法實務人士重視的點不同,他們都是專業就已經有不同了,
那人民的觀點是否真的能被當作法律觀點呢?還是說只是一種經驗陳述?
法律人需要邏輯,因為必須要組織因果關係,當然也需要經驗,但卻是法律經驗,
一般民眾認為「該處罰」的,往往是法律「所不想罰」的,
一般民眾認為「賭債亦債」,但法律條文上卻說賭債可以不還,這是為什麼呢?
一般民眾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屆滿消滅時效就能不還,是何道理?
一般民眾認為「犯法就該處刑」,但是不是全部的行為都要與刑罰掛勾呢?
著作權法有刑法規定,各類商事法也或多或少有刑法規定,但事實上需要嗎?
民眾是一群只有「感情」的動物,而沒有真正所謂的「法律經驗」,
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何可以得出「經驗比邏輯重要」的結論呢?
「惡法亦法」是不合理,沒錯!因此不用遵守,就對了嗎?
基本上,惡法應該避免,若民眾因此受到傷害,就該有救濟管道,
那台灣人有沒有管道呢?答案是有!因為還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若民眾認為惡法已經真正傷害到民眾權利,譬如遭到處罰或追訴,
此時,民眾可以聲請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要求釋憲,也可以窮盡一切救濟後提請釋憲,
但前者,視法官是否要停止,防止民眾藉機拖延審判程序,
後者則可以依法定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由於大法官受理案件太多未必能等到你!
因此,救濟程序依然有,只是一般民眾不知道,
而那些所謂的惡法或許根本沒違憲,那憑什麼就說這樣的法是「惡法」?
法律很多時候正式為了要糾正民眾的生活經驗,或者改變民眾習慣而立法,
如果與民眾生活經驗違背,那麼這樣的法是惡法嗎?如果法官依程序法審判能說枉法嗎?
當然,法官若有太離譜的審判,別忘記還有上訴,還有監察院等,
目前台灣上訴機制應該要廢除「民事的金額下限」與「刑事的刑罰下限」,
而要落實「許可制」,讓任何真正有程序上或實體法上真正有瑕疵的能得到救濟,
不是視訴訟標的有多少錢來看到底值不值得,因為現在的小錢可能會是以後的大錢!
好比說,你有一塊錢的損害,但卻因為你只有一塊錢不能上訴到第三審,這不是歧視嗎?
應該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法律上的理由」可發覺下級審真的判錯了,而給與救濟呢?
一般人,或許又認為,一塊錢很小,所以沒關係,不必浪費第三審,
但要知道,法院要的是實現法的「正義」與「公平」,否則何必設定法院呢?
憲法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法律,國際法也是,
台灣人嚴重缺乏國際法概念,也因此往往聽信在野黨或「有心人士」造成錯覺,
我認為,最應該的是,台灣需要「變法」,而且是「徹底的變法」,
包含整理出「基本法典」,減少民眾訴訟不必要的成本,並建立法院威信,
否則,司法權永遠是被踐踏最慘的一個部門,而司法權卻受美德最高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