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如果是公司自己問題的話我會爭取自己應該有的權利,畢竟你最後那段話我很認同
但是牽扯到員工的話,如果不是故意的,我能放過就放過,上班誰完全沒出錯過
有些錯就真的會不小心犯到
尤其是全聯這種就算不是檔期,價錢也隨時改來改去的
而且大家都辛辛苦苦出來賺錢,有些還是學生工讀,沒必要搞到員工
再說後來也給退錢,本身也沒損失
這案例可能是員工自己沒換到,也沒注意到
以服務業來說,除非是公司自己本身出錯,公司才會認賠,不是每間公司都像你想那樣
主要還是要看該間店的制度是怎制定
有些店是員工造成的損失,會直接要員工賠
這案例也不是收銀賠,大多是是一起賠
我做過工廠跟服務業,服務業辛酸真的不是工廠比的上的
這也是很多人會幫員工說話的原因
※ 引述《GARIGI (咖哩雞)》之銘言:
: 看了推文似乎很多人崩潰
: 我覺得有必要另開一個版面
: 這個要分成兩個面向
: 一個是法律面上,如果價格標示錯誤,是否能夠按照標示成立買賣契約?
: 根據我國民法來說,只要認定買賣雙方同意,
: 該買賣契約即成立,並無撤銷問題。
: 賣場陳列商品的價格稱為『要約』,
: 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提出要約的一方需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
: 而當我們消費者拿了商品,
: 無需言語只要將商品拿到收銀台,
: 就稱為『承諾』。
: 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可認為承諾事實契約即成立。
: 由此可知,原波的情況是可以要求全聯按照標示價格販售的哦!
: 上網也可以查到實際案例,
: 若不按照要約價格販售,
: 按照消保法最高可以罰款到50萬元的!
: 在檢討原波或是這個行為是奧客之前,
: 為什麼大家不先去檢討要約那方的過失呢?(價格標示錯誤)
: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怪的邏輯。
: 另外一方面,
: 標錯的價格並非由收銀人員買單!
: 標錯的價格並非由收銀人員買單!
: 標錯的價格並非由收銀人員買單!
: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 我朋友在某賣場收銀工作過的經驗,
: 公司都有規劃一筆用於客訴的錢,
: 差價都是從這筆錢內扣除的!
: 所以不要再有收銀員很可憐欸blabla空穴來風的說法了=_=
: 如果並非因為收銀的過失,
: 而是商品的差價客訴的錢要扣薪水的話,
: 員工還可以去檢舉勞工局的好嗎?
: 結論:
: 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走,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
: 有關拒絕養成慣老闆跟慣公司,你我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