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下同)第154條:Ⅰ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Ⅱ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按第154條第2項本文意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次按第345條意旨: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查本件「仿牛仔棉褲」(貨物)標定「390元」(賣價)陳列,依第154條第2項本文,視為出賣人就「仿牛仔棉褲」買賣契約之要約,且不容出賣人事後舉證推翻。出賣人並依第154條第1項因此要約而受拘束。次查出賣人及買受人「仿牛仔棉褲」及「390元」互相同意時,依第345條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本件「仿仔棉褲」應以貨架上標定價格之「390元」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