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次事件許多人都建議約不能亂簽
關於這一點我有一個好奇的地方
如果有些規定是訂在合約之外的那又要怎麼算?
例如拿某新人賞的規定來看
1. 所有得獎作者同意由主辦單位獨家取得利用其獲獎作品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開
發表或出版。獲獎作品將由主辦單位出版。
11.獲獎作品之出版及公開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獲獎人不得再於他處發表獲獎作品。出版作品上所標示之作者名稱於簽約時經作者決定後,除非經主辦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要求變更
。為利獲獎作品之出版,與作者充分討論後,主辦單位對獲獎作品享有建議及修改權限。
這兩條是否代表就算得獎者不簽合約 他所投稿的這份作品也不能自行轉投?
如果是的話 那有辦法靠辭謝獎項來拿回作品使用權嗎......(′‧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