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規原條文:
(C)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第02條 本版「累犯」之定義: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的水桶處分。
累犯者,每次水桶期限為:該次罰則長度,再加重延長罰則二分之一期限。
《歷年水桶名單》可於【z 精華區 > 服務台 > 歷年水桶名單】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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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修正條文與新增說明:
(C)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第02條 本版「累犯」之定義:一年內受到兩次(含)以上的水桶處分。
累犯者,每次水桶期限為:該次罰則長度,再加重延長罰則二分之一期限。
只要一年內曾有被水桶的紀錄,不限任一板規而受罰,
出桶後再犯、再次被水桶者,則視為「累犯」。
《歷年水桶名單》可於【z 精華區 > 服務台 > 歷年水桶名單】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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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與新增說明原因:
因有板友詢問「累犯」定義之: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的水桶處分。
是指:一年內曾有兩次水桶紀錄,再犯第三次才算累犯?
還是:一年內曾被水桶過,再次被水桶即算累犯?
答案是:一年內曾有被水桶的紀錄,無論是被哪條板規處罰,
只要再違規、被處以水桶,即列入累犯。
重複違規被水桶,就是累犯!
請大家珍惜自己的發言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