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鍾肇政文學獎】最高首獎25萬
報名截止:2015 / 09 / 15
2015「鍾肇政文學獎」徵文辦法
一、宗旨
為推崇本市國寶作家鍾肇政樹立之臺灣文學典範,發掘和培植文學人才,
推廣文藝欣賞之風氣,以鼓勵愛好文學人士創作,特辦理「鍾肇政文學獎」。
二、應徵資格
不限地區與作品內容,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皆可參與。
(能表現桃園題材者尤佳。)
三、徵文類別及作品規範
1. 徵件類別:新詩、短篇小說、報導文學、童話四大類。
2. 每人每類以參加一件為限,但參加之文類數不受限制。
3. 參加徵文作品一律以電腦繕打,採直式橫書書寫,
文字應採12號新細明體,並須以現行通用中文標點符號,
作品以A4大小紙張直式輸出,雙面列印,編列頁碼、裝訂。
(若遇情況特殊並能提出相關證明者,
可以文字書寫代替電子稿,投稿時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若字跡太過潦草,導致無法辨識者,則不評審。)
4. 應徵作品內文不得書寫任何作者姓名,
及任何意圖表現個人身分之記號(姓名、個人資料請填寫於報名表。)
5. 作品題目,一律見於作品第一頁最前端,不得另紙印製。
6. 每篇應徵作品,都需列印紙本一式6份,簡單裝訂即可,
不加封面。另填寫報名表與授權同意書。
7. 應徵作品必須不曾在任何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過;
已輯印成書或出版作品者亦不得參選。
8. 嚴禁抄襲,如有抄襲,公布其真實姓名及相關資訊。
9. 如有前述7、8兩項任一種情形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
將追回獎金及獎座或獎狀,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10. 參加徵文,一律以郵寄方式寄達專屬郵政信箱
(325桃園市龍潭郵局第80號信箱),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徵選之「文類」。
四、徵文組別
1. 短篇小說類:10,000字為原則(增減勿超過20%)。
2. 報導文學類:15,000字為原則(增減勿超過20%)。
3. 新詩類:40行為原則(增減勿超過20%)。
4. 童話類:4,000字為原則(增減勿超過20%)。
五、投稿方式
請於活動專屬網站(http://literature.typl.gov.tw)
或至主辦單位桃園市立圖書館官方網站(http://www.typl.gov.tw)、
承辦單位靜宜大學臺灣研究中心網站(http://web.pu.edu.tw/~twcenter)
皆可下載報名表。並以紙本形式,
寄至專屬郵政信箱:325桃園市龍潭郵局第80號信箱。
六、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04年9月15日(星期二)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且收件截止後稿件恕不予變更)
七、獎金及綠取名額
1.短篇小說類
首獎1名,獎金25萬元
貳獎1名,獎金16萬元
參獎2名,獎金10萬元
佳作3名,獎金4萬元
2.報導文學類
首獎1名,獎金25萬元
貳獎1名,獎金16萬元
參獎1名,獎金10萬元
佳作3名,獎金4萬元
3.詩類
首獎1名,獎金12萬元
貳獎1名,獎金8萬元
參獎1名,獎金6萬元
佳作3名,獎金2萬元
4.童話類
首獎1名,獎金12萬元
貳獎1名,獎金8萬元
參獎1名,獎金6萬元
佳作3名,獎金2萬元
八、評選辦法
1. 邀請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所有作品採匿名方式公開評審。
2.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3.初審委員負責資格及規格審查,包括應徵資格、
徵文類別、作品規範、字數、抄襲及重複投稿等情況,
以剔除不合規範、不具資格之作品。
4.組成複審、決審委員會,將所有稿件寄送評審委員,
篩選出得獎名額1.5-2倍之作品後,
再擇期召開決審會議進行評審,並由決審會議決定各獎名次。
九、公布及頒獎日期
預計至遲於104年11月6日(星期五)前公布於桃園市立圖書館官網、
活動專屬網站(若提前或延後將於活動網站通知)。
並擇期舉辦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出版
結集出版《2015鍾肇政文學獎得獎作品集》專書,
出版時由得獎者校對並自負文責,並不再致贈版稅稿費。
版權歸屬主辦單位,並致贈得獎者每人15冊。
十一、注意事項
1.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主辦單位於該著作存續期間,
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
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2. 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
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意圖表現個人身分之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不列入評選。
3.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行政辦理之目的蒐集,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個人資料,
包括下列項目:姓名、性別、生日、電話、e-mail、簡歷及身分證字號等報名相關資料。
4. 得獎作品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若因作品抄襲致主辦單位名譽受損,主辦單位得以追償其法律責任。
5. 參與者皆視為認同本徵選辦法,報名時已詳讀所有規定。
6. 依所得稅法規定,機會中獎之獎項價值若超過新臺幣1,000元,
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獎品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就中獎所得代扣10%稅額。
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若得獎者經主辦單位通知拒絕繳納代扣稅額,
視為得獎者放棄得獎權益,亦不再進行得獎名單遞補。
7. 得獎者需於通知期限內立即繳交作品電子檔,
且不得更改文章內容,違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訂補充,並公告於本網站。
http://literature.typl.gov.tw/03detai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