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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高雄市人權新聞獎
一、活動主旨:鼓勵關注生活中人權相關議題及事件,以文字及影像推展人權概念。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徵文對象:
設籍或居住於高雄市之市民。
設立登記地址為高雄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四、收件截止日期: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
不受理。
五、參賽作品內容:
(一) 參賽作品分為「文字新聞」組及「影像新聞」組,同一作者不分組別至多投稿2件參
賽作品,倘逾2件則依主辦單位收件日期為準據。
(二) 內容需為108年1月1以後之新聞,主題需與人權議題相關。
(三) 「文字新聞」組:
投稿內容以文字及照片為限。
文字需以繁體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字數限制1,000至3,000字(含標點符
號)之深入新聞報導。
照片至多隨文附上3張,需清晰、可清楚辨識照片主題。
(四)「影像新聞」組:
影片長度於10分鐘內,聲音及影像清晰,需為一般電腦設備可撥放之檔案格式。
影片語言以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並以加註字幕為佳,倘因主題需求需
為其他語言則應加上字幕。
影片文字呈現以繁體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
六、參賽作品限制:
(一) 參賽作品需從未於平面報章雜誌及營利單位之媒體頻道發表,若發表於個人部落格、
頻道、網路平台(如youtube),參賽時需附上出處網址,主辦單位有審查及認定本項之權利
。
(二) 參賽作品若涉及抄襲、剽竊之情事,主辦單位有權撤銷參賽資格。
(三) 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加。
(四) 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獎勵,並依法追究
賠償主辦單位之損害。
(五) 投稿參賽寄件內容:參賽作品請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高雄
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4樓),須包含下列文件及資料:
報名表格(附件1)
同意書(附件2)
參賽作品:
「文字新聞」組:
投稿格式參考(附件3)
照片(至多3張)
「影像新聞」組:
需為一般電腦設備可撥放之媒體格式。
影像聲音清晰,至少720P以上(1080P以上尤佳)。
光碟(內含參賽作品及照片可供編輯之電子檔或影像檔案,另於光碟表面寫上參賽者姓
名)。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倘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需附登記證
影本。
(六) 逾期投稿期限、未依格式投稿、資料不齊或影像無法撥放、清晰度不足致無法評選者
,主辦單位得逕為剔除,不另行通知。
七、評審方式:
(一) 主辦單位邀請具備新聞寫作專長、人權推動實務學者或專家擔任評審,就參賽作品進
行評比,內容需符合推廣人權之理念。
(二) 參賽作品需符合本參賽辦法相關規定,包含主題、截止時間、投稿案件,等,否則不
予評審。評選作業將以初審及複審兩階段進行,由主辦單位進行初審,複審將聘請3~5位評
審,以公開公平原則,依下列標準進行評審:
新聞完整性:30%。
人權價值性:30%。
教育影響性:20%。
作品整體呈現:20%。
(三) 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獎勵辦法:
(一) 「文字新聞」組:
特優1件:頒發新台幣3萬元獎金及獎座1座。
優等1件:頒發新台幣2萬元獎金及獎座1座。
佳作2件:頒發新台幣1萬元獎金及獎座1座。
(二) 「影像新聞」組:
特優1件:頒發新台幣4萬元獎金及獎座1座。
優等1件:頒發新台幣3萬元獎金及獎座1座。
佳作2件:頒發新台幣1萬5千元獎金及獎座1座。
(三) 入選名單將於110年10月間公布於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站及臉書專頁(除入選者以專
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110年11-12月間舉行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
間、地點及需配合事項另行通知。
九、注意事項:
參賽作品必需為自己創作或擁有其著作權,且未曾發表參加其他國內外相關競賽,嚴
禁抄襲仿冒。
參賽之作品,如發現有不符本辦法之規定或涉及仿冒,抄襲等情事者,主辦單位得取
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或獎狀,並依法追究賠償主辦單位之損害。
主辦單位得運用參賽獲選作品之文字、圖片及影像等相關資料,並得以擷取、採用、
變更原作品,作為展覽、宣傳、出版等用途,獲獎者有配合相關宣傳之義務。
主辦單位將秉持公開、公正辦理原則,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若無具體事
證,不得異議。
得獎者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課稅。
所有參賽者資料均不予退件,敬請自行備份保存。
十、服務洽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宗教禮俗科
電話:07-7995678#5105。
通訊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後棟4樓(鳳山行政中心後棟4樓)。
十一、附件:
附件1-報名表
附件2-授權同意書
附件3-文字新聞組投稿格式範例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如內容有未盡事宜
者,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