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hsuma (Amushi)》之銘言:
: https://www.pttweb.cc/bbs/LivingGoods/M.1620382103.A.B54
: 這篇文章裡,我推文提到了某些帳號似乎在某些行銷/團購文下面推文特別踴躍,
: 但我沒有做出任何結論,留給大家自由心證。
: 今天我就收到了通知書,請我去高雄岡山分局做「妨害名譽」的筆錄。
: 我不知道是誰提告的,
: 但想必版上應該有業配大軍不爽揭露他們在批踢踢的事蹟與帳號紀錄,
: 才要做這些讓其他人勞民傷財的事情,我猜想應該也有其他人接到通知書。
: 我是不怕,反正當作去高雄玩,順便吃海鮮,還請版上各位小心。
這件事也過了一兩年,出來回應一下,後來檢察官還是有起訴我妨礙名譽咧。
當初審判前還有被法官叫去和解庭,
對方非常硬脾氣的要我賠錢跟公開道歉才願意撤告。我是鳥都不鳥他。
開庭的時候,我基本上就是把過去的判例印出來給法官看,
跟他解釋怎樣都沒有名譽可以妨害,有幾個過往的判例重點提醒大家:
1. 是否可以推斷帳號跟真人有直接對應關係。在這點上,批踢踢比臉書好用很多。
2. 如果沒有對應關係,這帳號是否有長期累積的信譽。大概就是現在說的網紅吧。
3. 被告與原告有沒有可以證實、非關案件的私怨。
幾個月之後就收到無罪判決啦,我覺得花點小錢走一遭這個流程挺好玩,
以後聽到有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時候,也可以笑笑請他按鈴申告不要怕。
業配文很多,大家要戰要小心點唷 ^_<
P. S. 另外一點,在網路上妨礙名譽很鳥的地方是犯行地點是原告看到訊息的
地方,所以調查、審判都是在高雄。這是公訴罪,所以大家如果想要幹嘛的話
知道怎麼處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