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幾位板友給我的站內信專業意見 以及加上我自己估狗的資訊
如果是外縣市,可以跟承辦員警說明無法去做筆錄
請員警依照程序把案件轉移到地檢署記得跟員警說要轉移到居住地,讓原告多跑幾趟
法律本來就規定一定要到被告的戶籍管轄法院才有管轄權
你到別的法院開了老半天
法官只能判個管轄錯誤的判決. 形式判決
然後移轉管轄還是必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做實質判決
所以不是全台灣被他告的都要去他的戶籍地
還有警察局的. 既然千里迢迢. 就不用去了 警察只會轉給地檢署
到地檢署傳喚開庭. 直接寫書狀轉移到被告住居所管轄地檢署和法院
是他要去每個被他告到的人的住居所的管轄法院
所以就看誰比較麻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