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

作者: LaughPoint (腳步)   2014-08-04 13:58:1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tnzmJj ]
作者: trombone (trombon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
時間: Mon Aug 4 13:51:38 2014
[以下摘錄自呂秋遠律師FB]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14-08-04 13:52:00
看不太懂...
作者: givigan (天晴空)   2014-08-04 13:53:00
立委每天被罵習慣了所以覺得這是沒甚麼的小事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8-04 13:53:00
回歸原始叢林的狀態?
作者: YMSH205 (^^)   2014-08-04 13:53:00
就是查IP要調資料,結果等級不夠不能調資料 是這樣嗎@@?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8-04 13:54:00
不要廢除,我要告人
作者: a020234043 (小白再見了......)   2014-08-04 13:54:00
罰不夠重就不給你調資料
作者: gcobc37695 (當天空是我們的)   2014-08-04 13:54:00
叭叭 我有問題 如果是散布的消息是有關大眾安全(例如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4-08-04 13:54:00
統神有救了
作者: stillcolor (鬼艾倫)   2014-08-04 13:54:00
搞屁啊~那這樣訟棍要怎麼生活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14-08-04 13:54:00
簡單來說就是要刑責被關三年以上的罪才能開票?
作者: khfs21 (阿沐)   2014-08-04 13:54:00
結論是 用非真實姓名罵人 所在網站是不能給資料的?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4-08-04 13:54:00
意思是訟棍可能會失業 然後黨工可以在網上更肆無忌憚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8-04 13:55:00
法律永遠不可能週全,不管怎麼改,永遠是熟的人有利
作者: gcobc37695 (當天空是我們的)   2014-08-04 13:55:00
鄭捷上捷運前就說要殺人) 這種的的能夠抓他嗎
作者: a020234043 (小白再見了......)   2014-08-04 13:55:00
可是查IP是警察去查的吧??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4-08-04 13:55:00
樓下說要看4x貓表演幹馬狗結果被傳喚
作者: bee5408 (aki)   2014-08-04 13:55:00
匿名的東西 看看就好 謠言止於智者
作者: chitai7101 (阿糰)   2014-08-04 13:55:00
某大師要失業了嗎
作者: ultradev (QQ)   2014-08-04 13:55:00
很棒,DPP黨工工作起來就可以無拘無束了
作者: suck9527 (愚民剋星)   2014-08-04 13:55:00
訟棍掰
作者: a5178934 (捷)   2014-08-04 13:55:00
那民事求償呢?@@
作者: f124 (....)   2014-08-04 13:56:00
本來就應該這樣 推
作者: thirdlittle (小三)   2014-08-04 13:56:00
重罪需要法院核發 輕罪呢?也可以解釋成不需法院核發
作者: gcobc37695 (當天空是我們的)   2014-08-04 13:56:00
可以找到這些毀謗或者散布謠言的人 警察可以抓他嗎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08-04 13:56:00
你知道是誰就沒差了,id自介搜一搜,FB罵人也沒變
作者: LOGIC5566 (邏輯56)   2014-08-04 13:56:00
送棍要失業了 本日最溫馨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8-04 13:56:00
公然污辱早該去刑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14-08-04 13:56:00
那這樣某個姓氏發S音的人應該就要失業了
作者: chicham (.com.tw)   2014-08-04 13:56:00
趕快通過吧,已經等不及要幹譙這些讓誹謗除罪化的立委了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08-04 13:56:00
看來有人要失業惹
作者: IDaHoo (愛打呼)   2014-08-04 13:57:00
所以那傢伙要餓死了嗎?
作者: Brian23 (Brian)   2014-08-04 13:57:00
所以以後在網路可以隨便罵人了呀~?
作者: MachoMan217 (猛男217)   2014-08-04 13:57:00
=====以下開放辱罵某蘇先生=====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8-04 13:57:00
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台灣好像常幹這種
作者: thegodofding (Ding)   2014-08-04 14:26:00
還是可以用概念式連結定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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