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論LOL之DDOS統神/蛇王事件-法律層面

作者: JLSoh (小手)   2014-08-20 00:16:38
原文恕刪 本篇為法律文 如不妥自刪
小弟為台北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大四生,平常閒暇之餘會收看統神台舒舒壓
對於這次事件蠻好奇的所以就稍微問了問查了查
在此先感謝原PO鍵盤法官於PTT上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此等義舉,著實令小弟敬佩萬分
惟鍵盤法官先進於原文有些地方,容許小弟做些補充與更正,望鍵盤法官大大見諒
關於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其實鍵盤法官先進似有點低估了我國司法實務
發展的腳步
刑法第360條係民國86年修法時增訂,端看本條文之立法理由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
~~~~~~~~~~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 ~~~~~~~~~~~(直接指出!!!)
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
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
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
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
由此觀之,本條文的立法理由正是為了"DDOS"而設,而民國86年即增訂,但實務上裁判目前
只找到一個,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裁判參照
當然如鍵盤法官先進所說,法官檢察官對於這些網路上的東西並不會了解太多,
所以整個訴訟過程,會有許多專業人士加入並協助法官,這倒是不用擔心
舉例:從本裁判內容中,可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會向網路服務供應商調閱相關IP記
錄,還有很多很多相關證據,小弟從本裁判中節錄一些:
"所有電腦畫面擷取照片、DDoS攻擊以Tracert診斷工具追查IP來源說明、攻擊及被攻擊IP
時間報表紀錄、全球代理伺服器列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
查詢IP資料回覆單..."
而令各位振奮的是,本件被告是敗訴的,易言之,就是他們用DDOS攻擊別人電腦,被定罪,
刑度為:
"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果易科罰金:戊要繳納18萬元罰金
反正,DDOS這種攻擊方式已經不是新聞,從86年即增訂本法之立法理由可知,而關於證據方
面,刑事調查局是有能力處理的.
結論:
1.DDOS這種攻擊方式正是我國刑法第360條之立法理由所欲規範之犯罪模式.
2.而由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裁判,被告正是
因為若干DDOS攻擊行為而被判有罪,因此,DDOS此種網路攻擊方式
在我國實務操作上已被承認.
3.證據方面,司法單位會同各專業人士與司法警察進行證據調查,不用擔心
4.但是在實體法構成要件方面,正如鍵盤法官先進所說,"損害"這個小弟就不太
確定,因為我不清楚開實況收入方式,但是如果因為他的攻擊,讓統神不能開實況
而收入減少,那這"損害"的要件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5.至於民事求償方面,應該是184條第2項比較有機會,這小弟還要查一下...
作者: AuroraIsLand   2014-08-20 00:28:00
難怪一堆老闆會說產學差異太大,學校都教出會背書的
作者: william57196 (RaiNeeLin)   2014-08-20 00:50:00
感謝又一個專業人士跳出來解釋,希望能順利解決外掛掛使用的問題! 支持無外掛的遊戲環境
作者: hitotsubashi (旅人)   2014-08-20 00:56:00
說實在的原原Po即LLsolo可以不要以鍵盤法官自居嗎,總覺得綜觀您的文章不無欲誤導他人相信您為法官之意朋友們看了都不是很舒服
作者: foreverbetty (小Q)   2014-08-20 01:04:00
推專業U質好文
作者: hihieveryone (逐浪人)   2014-08-20 04:10:00
無聊 根本就是浪費時間還不如速刷一場爽賺5000觀眾都說馬上匯15萬給你掛一個月敢不敢了在那裡拖一天就耗掉多少又不是不知道整個程序冗長又費時能夠真的舉證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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