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絮] 關於HKE幫陳奕在香港設立公司的事件

作者: japan0827 (台客兄)   2015-03-15 14:13:18
大家好我是AHQ官方人員,由於蟹老闆不太會使用PTT故由我這帳號幫PO
以下均為以蟹老闆親自所編寫..文長請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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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5年2月25號我接到鍾先生您電話告知, 陳奕在香港HKE上班的時候因為特殊原因
需要,於是在香港設立了一間公司,現在要把這間公司結束掉,要我跟陳奕說,有些文件要他
簽,也就是您在PTT PO文的第五條,第五條您是這樣說的:[5. ZIV離隊後 HKES主動提醒ZIV
辦Annual Return也幫他把需要申請的文件都準備好了,當時資料和ZIV的簽名都填好了,
但是因為產生誤會就沒有辦下去。]您說的主動告知是2015年2月25號這一天才告知的嗎?
請問這叫離隊時主動告知嗎?他都已經離開貴公司五個多月了!
二、 2015年2月26號開始,貴公司開始與陳奕連絡,並開始簽立文件,並且開始處理陳奕香
港公司事宜!對話記錄與貴公司將資料mail過來需要陳奕簽名的時間也都還在,也有備份,
可以mail給你查證!
三、 2015年2月27號下午陳奕跟我說,貴公司告知文件必須在2015年3月2號星期一的上午
到達香港,否則會來不及辦理!
四、 2015年2月28號因台灣228連休三日(休27/28/1),於是我跟浩克二人去桃園機場DHL(
休假的話只有桃園機場DHL可以把東西寄出去),我們把文件寄到香港後,你才有了第5點的
文件,還記得第五點嗎? [5. ZIV離隊後 HKES主動提醒ZIV辦Annual Return也幫他把需要
申請的文件都準備好了,當時資料和ZIV的簽名都填好了,但是因為產生誤會就沒有辦下
去。]這並不是陳奕在離開貴公司時簽的好嗎?這是貴公司於2015年2月26號寄email來給陳
奕簽的,文件的第三張日期還是壓在2015年1月23號,日期您沒有看到嗎?所以這是陳奕晚上
坐著時光機回到過去,然後把文件簽好,才有這份您第五點中所說的, 陳奕離職時所簽的文
件嗎?DHL的單據我也還留著,我也可以mail 給你查證!
五、我原本以為陳奕香港設立的公司事件就這樣結束了,但2015年3月3號,貴公司收到陳奕
簽回的文件後,貴公司的會計小姐用WhatsApp跟我通知:[謝先生,這是香港萬領秘書服務有
限公司發出的發票(附一張照片),是陳奕在香港設立的公司Gold Champion Consultants
Limited 金昌顧問有限公司周年申報表的費用,請直接付款給他們.] 與貴公司會計小姐
WhatsApp的所有對話記錄我都有備份,我可以mail給你查證!這天我一直用WhatsApp與貴公
司的會計溝通陳奕香港公司的事!但得到的回應都是我們必須付這筆費用…
六、 2015年3月4號,早上我又與貴公司的會計溝通了陳奕在香港公司費用的問題,但貴公
司會計人員非常堅持這筆費用需要我們來承擔,很不巧的這時候您在私人的FB發文,第一句
是這樣說的:[不要繼續因為無知而廝殺了, 瀟洒一點, 斤斤計較,雖得猶失。]當下我覺
得這不是錢的問題呀,這是你對陳奕負不負責的問題吧!?
七、於是我在您的私人FB中詢問了二次,2015年3月4號第一次,大至上我問了合法性與必須
性的問題,但您的回答讓我真的很難理解,其中有一句是這麼說的:[ 選手已清晰了解在港
出賽所面對的情況下,私下找來商務代理開設個人的公司,並親自簽字完成有關手續,確
切擁有自己的公司。現在才說不知道,未免太難令人信服。]請問一下,陳奕第一次到香港
,他會私下找商務代理去開這間公司?這未未免也太扯了一點吧…?但陳奕在香港已經有了
這間公司這也是不爭的事實,這間公司必需替陳奕處理掉,這筆費用,我們想過,不能拖,我
們必須先把這間公司結束掉!
八、第二次在你私人FB,我問了幾個問題但您一直沒有正面回答我問的問題, 陳奕公司存
在已經是一個事實,但您在當時有跟陳奕說清楚這件事情的嚴重性嗎?以下是我的原文,重
點真的不是錢,是後續您處理這件事情的態度!
1.選手當初已經到香港HKA工作了,如果選手當時真的願意接受沒有工作簽證以及讓公司
「合法節稅成本」方式,以選手個人成立香港公司讓HKA能出帳模式,站在我經營公司這
麼久,我真的不認為這種安排,是一個19歲的選手能夠理解的,選手只想有比賽、有舞台
、有薪水。
2.在選手成立公司後,後續這個屬於選手的香港公司如何運作,選手個人應注意哪些事
項,我覺得站在當時是雇主的HKA,是不是有義務協助進行處理,選手在成立公司後,這
間在香港的公司叫什麼名字?公司登記在那裡?公司到底怎麼運作?我相信這也不是一個19
歲年輕人會懂得,更何況是一份英文合約。合約內容都有向選手解釋清楚嗎?還是叫選手先
簽了再說,這樣才能在香港領薪水?
3.後續由HKA轉進HKA Taiwan後,既然已經回到台灣工作了,選手透過香港公司是否還有
存在的必要性,身為當時雇主的你,有規劃嗎?有向選手說明嗎?
4.選手一定有離開的時候,既然解雇了,在當初要人簽約的時候,就出錢協助設立公司
,當解雇後,美其名說保留未來選手有一天要再來香港工作可以用,所以後續選手香港公
司運作就請選手自理,我只能說,如果是ahq,我們一定協助結束這家公司,成本很高嗎?
5.Annual return這個被你認為是一個很基本的商業常識,很抱歉我還真不懂,我相信很
多人也不懂,我懂我就不會是個賣電腦周邊的了。但是做生意基本要面對的,工作簽證、
香港來源收入扣繳等等,或是成立公司進行合法避稅,這些東西我還略懂,只是不管選擇
哪一種方式,既然一個當雇主起了這個頭,是不是就應該有責任跟義務結束它。至於你的
建議是要留公司或是要關公司,我想這只要決定了就很快,但事情沒講清楚,我覺得對不
起選手,因為今天是ZIV,後面會不會有下一位選手,我必須協助釐清。
6. 台灣電競選手、經營環境、政府態度等等,明顯是很難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所以以ahq
照顧公司選手並給予正確觀念的任務下,我必須有話直說,也讓未來台灣選手若有機會站
上職業舞台時,針對自己的權益能夠多一層的了解,而不是簽了合約再說。
九、費用也不是您對外所說的105元港幣, 金昌顧問有限公司周年申報表的費用總金額是
1425元港幣,公司申請註銷的費用是3600元港幣,目前我們已經安排付款,與香港萬領秘書
服務有限公司的往來mail當然也有記錄,我也可以mail給你查證! 重點真的不是多少錢的
問題,就算只有一塊錢,選手要離開了,都要處理的乾淨乾淨吧?更何況是一家設在香港的公
司!
十、HKA幫陳奕在香港設立公司這件事,原本我已經要吞下去,不打算再回應什麼,但您對陳
奕在香港設立公司這件事情的態度真的越來越扯,您口口聲聲說這是陳奕自己到香港開的
公司,資料時間也牛頭不對馬嘴,承認當初他要去貴公司打比賽然後替他開了一間公司,後
來他離開了,必須替他把這間公司結束掉有這麼難嗎?如果他沒去貴公司上班打比賽,難道
他會自己坐著飛機到香港開這間公司嗎?還有你提供的第四點的資料,如果你這麼有誠意,
不如把所有合約內容及合約簽字的順序全部列出來,還有當初貴公司要陳奕簽合約時所講
的內容全部公開,有錄影更好,當初與陳奕簽完合約說好要給陳奕的合約呢?要就把事情一
次說清楚,不要不清不楚,只拿出對自己有利的你所謂的文件!
作者: elliott31533   2015-03-15 14:17:00
Wow
作者: wlwlwl123456 (NTMR)   2015-03-15 14:33:00
來了
作者: sophia810413 (Seth.)   2015-03-15 14:33:00
竟然有人覺得比賽成績比選手個人權益重要.亡國不遠
作者: money1992922 (阿哭哪媽踏踏)   2015-03-15 14:40:00
挖 仇人? 之前好意說是交換選手被說成怎樣沒看到?我覺得AHQ站不太住 HKES拿出各種證據AHQ沒有
作者: dick20018158   2015-03-15 14:47:00
港人普遍就是現實+勢利 根本沒啥 重心放S5冠軍好嗎?以前工作跟港人接觸過 早見怪不怪 鍾生這真的沒啥
作者: mistborn2148 (飛仙)   2015-03-15 14:56:00
電競環境的惡劣 這裡酸民們都推了一把
作者: kenneth52045 (yochen)   2015-03-15 15:03:00
我依然還在等待 等待你會回來
作者: money1992922 (阿哭哪媽踏踏)   2015-03-15 15:04:00
哪時舉辦 TGS--電競公聽會 大家一起來對質
作者: charlie123qq (王牌小叮噹)   2015-03-15 15:47:00
就沒負擔不起阿 到底哪裡負擔不起?退一萬步哩 那麼愛退步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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