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eremember (風飄)》之銘言:
: 我先針對幾個法律部分的點補充一下
: 第一
: 公然侮辱這點,我並不明白為什麼會被指責是「法律漏洞」今天法律所保障的就是人的
: 名譽法益,你今天在公然的情況下惡意侵害他人的名譽法益,就是該當§309要件
: 檢察官不起訴只是他做職權不起訴而已
: 第二
: 誣告這部分的要件並非你講得這樣,所謂誣告是指,原告必須是以虛偽之事實申告
: 但今天他所陳述的,你對他做言語攻擊的部分,非為誣告,因此不成立之
: 與所謂原告所告訴之罪名是否成立無涉
: 另,誣告乃非告訴乃論之罪,若檢察官於偵查中即發現,即可對該人就誣告罪起訴
: 並沒有所謂要待原告之訴起訴後,方有成立誣告之可能
: 第三
: 前面你批評檢察官的部分非常不合理。今檢察官詢問你們是否認罪,乃是因為對方的
: 證據十分明確,而你難以抗辯,因此他希望你認罪,假設你認罪檢察官只要緩起訴就
: 解決了,根本不用在那邊拖,或是讓對方跟你要錢。
: 檢察官頂多附帶條件緩起訴,要求你向對方道歉,就這樣
: 但是你堅持不認罪,檢察官只能先讓你們行和解程序(他就有機會要錢)
: 另,最終檢察官做了職權不起訴處分(一般就是微罪不舉),這是節省司法資源的作法
: 而且假設對方真的是集團式的利用訴訟賺錢,更是正確的作法
: 因此你批評檢察官的部分有失公允
: 第四
: 妳所謂公然侮辱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因自衛或保護合法的利益)
: 是指為自己辯白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善意所為
: 舉例言之,對方指謫陳述足以詆毀妳名譽之事,而你在公開場合為自己之名譽辯白
: 縱此時誤觸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也因此條規定阻卻違法
: 今天你的情況是對方掛網或雷你,在法律上你並沒有保護任何合法利益,而是直接以公開
: 方式侮辱對方,並沒有此條阻卻違法的適用
: 最後針對這個案子做一點個人的看法
: 第一,我並不覺得對方是集團式的利用訴訟賺錢(或者沒人指點)
: 否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不會用那個態度,在檢察官面前也應該會說
: 我希望他們道歉,並且就我這段時間進行訴訟所付出的費用,和名譽所受的損失做賠償
: 你就直接倒大楣了
: 假設他這麼說,我不認為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
: 而且縱使緩起訴處分,也會按253-2第三款要求你支付對方損害賠償
: 第二,無論如何,還是應該拘束自己的言行
: 無論怎樣的高手,都有失常或是雷人的時候(西門也會062、也會TPA感情真好然後掛網)
: 更何況是一般人
: 今天你侮辱他人,他去告訴,那是他的權利
: 假設你也被他人侮辱了,若你選擇去告訴,那也是你的權利
: 若你選擇不去告訴,那是你節省訴訟資源,或是你心胸寬闊
: 當你雷的時候,你也會希望隊友多點包容,你也會自責。他人也同理
: 因此,還是希望大家能多點包容
: 或是
: 你就狂PING他問號就好,或是用酸的也可,自己爽,他還告不成勒XD
借標題問
所以在通保法修改了之後
網路謾罵還告的成嗎?
之前記得有法律人跳出來說
雖然法條改成這樣
但實務上還是可以讓警察或檢察機關
直接向網路公司調IP告人?
還是以後一定要自己先調查完找到人檢察機關才受理阿?
最近越來越接近暑假
屁孩們準備出籠
感覺我們也要準備好了>.^
不然小鬼都以為講說會收傳票都只是唬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