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看戲出來整理一下,本身就只是吃爆米花看戲。
HKE: 1.確實有要求抓放。
2.指稱椅子同意了,而最後用「放水的陣容」贏了。 (丁特:對手太弱很難演)
3.椅子跟公司有合約糾紛,以這件事作為要脅。
4.椅子要求解約的原因可能是其他隊伍的招攬。
5.公司不同意解約,最後椅子把事情桶給Riot。
椅子 1.抓放就是假賽,確實有抓放所以我沒說錯。
2.我沒有同意輸,事實上最後也沒輸。
3.我跟公司的合約糾紛在 合約有註明「不能要選手違反運動家精神」所以不待了。
4.沒其他隊伍招攬我。
5.HKE同意協商,但拖了半天沒下文又在香港報警調查我(因為桶給Riot?)。
所以現在雙方證詞矛盾的點最主要還是:
2.椅子到底有沒有同意放水?
3+4沒什麼討論價值,不管椅子是為了什麼,但他確實找到一個理由要求解約
(前提是合約中有註明不得要求選手違反運動家精神。)
椅子想拿這條解約的話,他就一定得先把事情桶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