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len3310 ()》之銘言:
: 別亂唬爛
: 那投資藝人的宣傳費不就屁?
: 10年是toyz自己同意的 而且基於如此才投下大量金錢買廣告
: 如果至少有花費幾千萬
: 違約金肯定合理啦 比例都不清楚的椅粉zzzzz
這邊是替玩具感到可惜,事情演變成這樣很可能不只是違約金這些錢,
按照社會上的玩法,這個事件後續才嚴重,像是損害商譽、造成公司損失賠償等等...
吉人名目取決於律師高度,訴訟長度取決於財力和爽度;
光是浮出檯面的題材就有太多可以讓鐘老闆發揮了。
像是官司會纏訟幾年,把開庭像喝水一樣在法院上打卡?
資方是否不計成本下重手跟玩具戰?玩具又有多少本金可以接戰?
現實層面絕對比鍵盤上看到的更為殘酷,雖然被吉的鷹該都評估完了...不過,
我是看不出弄到魚死網破對能生出多少商業價值,怎麼看都是兩敗俱傷吧。
當資方吉人不是為了賺錢時,不管輸贏兩邊都慘啦,沒看過有贏家的。
希望兩邊還是能私了比較好,運動界也很多轉隊換約不合,但撕破臉卻很少見
能喬就喬吧,LMS圈子這麼小,資源一定有重複,除非主辦、球證、賽評都是你的人
,不然要怎麼長遠的在這邊踢球?
我想,如果電競圈也有完善經紀人制度就好了,這類事情應該就不會發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