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在文化部的網站看到的,
如果服替代役的話應該對電競選手們也是一個選項吧,
至少不用一直撐著不當兵~~~
文化部辦理106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主 旨:文化部辦理106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依 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公告事項:
一、需求員額:文化獎項類別1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各類別含民國82年次(含
)前出生及民國83年次(含)後出生役男各5名)
二、申請資格:
(一) 評選條件:
1. 文化獎項類別:民國70年次後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近5年(民國101年1月1日
以後)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 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民國70年次後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參加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2) 近5年(民國101年1月1日以後)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舉辦或委辦之
電子競技賽事,
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3) 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
具有1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
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A.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B.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C.該賽事每年度(可分為數個季度)需有50場以上賽事(不含熱身賽、資格賽及
其他正規賽前之賽事)。
D.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二) 限制條件:
1. 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
於107年3月31日前能消滅者)。
2. 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
銷者,不在此限)。
(1) 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
公共危險罪、竊盜罪者。
(2)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3) 曾犯偽造文書印文罪者。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6年2月24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 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 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moc.gov.tw
)下載填寫】
2. 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
5. 個人簡歷1式5份(A4大小,格式自訂)。
6. 證明文件:(1式5份)
(1) 文化獎項類別:
A.近5年(民國101年1月1日以後)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如視覺藝術、表
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
文學及圖文創作、影視及多媒體等)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B.得獎作品或紀錄,如得獎演出影片(影片長度以10分鐘為限)、得獎畫作、攝
影作品、設計圖檔等(以上得獎作品
或紀錄除演出影片外,得以照片方式提供,每張照片檔案大小須在2MB以上,
解析度至少為1280×800pixel以上)。
(2) 電子競技專長類別:(以下擇一提供)
A.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B.參賽紀錄證明及電競職業選手資歷1年以上證明 (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
司提供證明文件);
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
賽事規模、規章等)。
※以上得獎文件評選條件如下:
1.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評選役男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
供查驗。
2.得獎資格:得獎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
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3.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7. 掛號回郵信封1張(寄發審查結果與公開甄選核定通知書),並貼上回郵及填妥通訊地
址。
(二) 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06年2月24日)前(依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
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 遴聘評選委員:由本部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
(二) 評選標準:(總分100分)
1. 文化獎項類別:
A.獎項資料(占75%):
依獎項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及得獎名次等標準進行評選。(內容含近5年榮獲文化
類型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競賽得獎之
簡介及作品、文件或紀錄)
B.個人簡歷(占25%):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演出或創作經驗、未來生涯規劃等)
2. 電子競技專長類別:
A.獎項或參賽資料(占75%):
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B.個人簡歷(占25%):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 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評選結果預定於
106年3月31日前公告在本部網站
(http://www.moc.gov.tw),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文化服務役證明書」。
(四) 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民國106(第2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受理期間(預定於106年4月上旬),
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
統」登錄申請服本部文化服務役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
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106年7月至12月。
七、其他:
(一) 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
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 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 承辦單位: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四)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五) 電 話:(02)8512-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