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論大家對抓放與假賽定義的歧異,因為我當初也是認為抓放不算假賽所以覺得hke假賽事件沒什麼大不了的。
但在dominik1996的推文中有指出R社對於打假賽的定義是「嘗試影響比賽結果」,追溯期是36個實際月份
這邊說的是「嘗試影響」,也就是說不論結果,都一律判定為假賽。
那在G社對HKE懲處的公告中又明確的指出:
「HKE 管理階層確實曾指示教練,告知選手故意輸掉兩場賽事,企圖造成「TPA 淘汰、MSE 晉級季後賽」情事。然而,選手雖接獲指示卻秉持職業精神,沒有故意輸掉,並盡力取得勝利,最後並無影響 TPA 或 MSE 的季後賽晉級狀態。」
這公告很明顯的顯示了當初HKE管理層的行為符合了R社對假賽的定義,那為什麼R社沒有動作?反而是由G社象徵性的罰款?
還是說R社的規則只適用於R社直屬賽區?
而G社對於抓放與假賽的定義又有所不同因此只需罰款?
理性討論應該不會被寄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