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12052233g (hemisoulllll)》之銘言:
: 如題
: 帳號從S2就開始玩 大概玩了一年
: 後來就只有看比賽跟實況
: 帳號放著沒登入
: 後來帳號被人家盜走 拿去轉賣
: 我昨天重新登入 把密碼改回來
: 有個說是買帳號的人來密我
: 說他是8591買的 說我如果帳號不還他 要告我
: 我問號耶
: 然後說她有儲值點數 說要我現金還他 我X
: 傻眼
: 不還他 要告我侵占
: 到底是哪招
: 目前是等明天 打電話問客服
: 玩個遊戲 還要這樣 請問我該怎麼辦
: 附上對話紀錄 讓大家看看
: https://imgur.com/a/6zB5V7t
: 還跟我要聯絡方式 我又不是傻了
推文已經都講得差不多了啦,白話一點整理一下
首先不知道電磁紀錄能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就當他是好了
物權行為具無因性,意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分離,物權行為本身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
也就是盜帳仔把你的帳號賣給8591仔這個行為
並不用盜帳仔有取得你的帳號的所有權
這部分的規定是在民法 §949 ~ §951
這種情形看起來很詭異,不就代表每個人都可以隨便亂賣別人的東西嗎
所以有個很重要的前提是受讓人必須是"善意"
意思就是8591仔必須不知情盜帳仔是無權佔有才能主張相關權益
至於是否是善意的判斷很廣闊,比如說交易是否等價,或是是否明顯為盜贓物
又假設8591仔是善意的好了,以下詳解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也就是說你這個帳號如果被盜走還沒兩年,你就可以跟8591仔"買"回來
至於求償當然是找盜帳仔,依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但如果已經超過兩年了自然就沒有前項適用,帳號就是依801、948歸他
你只能找盜帳仔處理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所以現在你要馬就是報案找盜帳仔,要馬就是證明85仔不是善意佔有,依767要回來 這樣
如果是海外IP那大概就沒辦法了,不過85都要實名啦,應該還是找得到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