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年頭打LOL還想告人的都是些什麼人

作者: clse0190 (shadow)   2019-11-10 11:46:20
簡單介紹一下,如果上法院,輸了的結果。
一般所謂的前科,是指俗稱的良民證(俗稱的警察刑事紀錄)。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罰金、社會勞動)
講不好聽,公然侮辱這種小罪,都是該當第七條,付罰金了事。
五年內注意不要出事搞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你良民證上就是空空如也,良民一個。
記住,堅持不和解,輸了就是繳罰金,一般判賠就是2000元。他要賠償要自己打民事。
告越多次,法官心證越差,不要害怕跟這類的人玩。
法官已經夠忙了,為了自己私利而動用公權力,總有一天會被其反噬。
出庭沒有甚麼恐怖的,照實說,主張概念式連結,輸了給兩千公道價,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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