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雙方對合約內容認知上有問題
史丹利這邊的認知是 我當你健身房年度代言人就是依照合約內容履行
合約內容就是 讓你使用肖像權、在實況上推銷、在FB貼文置入性行銷
史丹利這邊比較像是接手遊工商
但館長這邊則是認為說 你擔任我健身房的年度代言人 還需要認真減重並且展現出成果
例如 ? 在今年6-7月時 館長這邊以此來製作史丹利的立牌 減肥前、減肥後
讓消費者看出成果 這樣才是合格的代言人
然後我看這篇
https://www.ptt.cc/bbs/LoL/M.1671626902.A.E10.html
1. 館長當初簽約時 希望把史丹利瘦到100公斤 寫在合約內
2. 史丹利不同意、並表示如果合約要加入這條 就不簽約
3. 館長妥協,最後合約沒有加入這條
既然當初簽約 大家白紙黑字 都說好了 你館長現在又突然改口要史丹利展現出瘦身成果
否則這樣很沒職業道德 問題當然是在館長這邊 ...
史丹利就不同意他要展現瘦身成果,否則寧願不簽 而你館長也妥協了 現在又來反悔
如果館長認為說 只用你肖像權、實況口頭推銷、FB發文置入性行銷 這樣就要拿我210萬
這樣的行銷費用 對館長而言很虧,那是你自己當初簽約前就要去事先評估的
而不是簽約完後 覺得說這樣的合約內容就要拿我210萬 我很吃虧 再反過來咬人
合約當初怎麼簽、白紙黑字怎麼寫 合約就是怎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