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誤請指正我,但這我沒很懂,
一個韓華是早上十點就帶著人去開會了,面對面談好方案,
然後另一邊踢萬是說從頭到尾都沒有要給見面,只有電話協商???
然後11:40給第一次反提案,也沒說有最終期限??
你早上就跟韓華確認過提案了,那時就該知道韓華給15:00截止吧(假設有這東西的話)
然後你拖到14:10分再跟踢萬說第二次反提案跟告知對方15:00截止???
這是當作公司沒有討論跟商量權利???
我怎麼看都覺得經紀公司就是從一開始不想要踢萬/只想簽韓華的,
所以給踢萬的東西就是也讓自己最後可以說「啊我們有給東西喔」的辯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