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11po11 (po11po11(1是數字))》之銘言:
: 關於永久水桶
: 基本上目前我們三位執行永桶時
: 會以近期的水桶次數及天數來做罰則
: 如果說是A項、T項的話比較不會列入
: B項及C項則看情況
: 目前來說有擬定一個「追溯期」
: 該期內犯X次或者水桶XXX天會達成永桶條件
: 即永桶不會是模糊的多次犯規
: 會有一個界定標準(待第四位上任後即會決定出)
: 還有
比較於 您在 2014 Sep 7 的判決
https://www.ptt.cc/bbs/LoL/M.1410101219.A.DBE.html
經討論後
認為form999使用者
在板上的文章大多為無意義討論文
且時常帶有引戰意味
在此判決E1永久水桶處理
請問我在首篇文章所提的證據,會少於form999被永久水桶的證據?
甚至VVVV5555上任之後,量身訂做脫罪條款
那不就問題更大了?
5/7 14: 11補充說明
VVVV5555在過去有過3次水桶公告,也有警告過再犯就加倍、永久水桶
在板上搜尋VVVV5555的相關文章
引戰、無意義討論文,甚至超出我於該討論提出的過往三位永久水桶記錄公告總合
因此以永久水桶在板上被判決的前例,早該在板上永久水桶
詳細內容,可參照該篇首討論文
近幾個月對於VVVV5555的廢文、爭議文整理
" 但是彎彎認為要等新板主上任,才能討論永桶的範圍 "
而我認為
"VVVV5555 早該先被永久水桶在先,不具備參選資格"
"而VVVV5555上任後,可能量身訂做脫罪條款,也不利於維持板上秩序"
第二位 CoolTomato
: 參選資格講很明了,有退文還是可以參選但需解釋
: 他身上就是退0篇,不知道他需要解釋哪一篇呢?
首先感謝彎彎板主,針對CoolTomato自解劣文後,具備參選資格的解釋
但是參選資格還有一條: 需在本板有5篇以上的文章,文章分類不限
CoolTomato於板上只有4篇文章,其中兩篇問香港、迪士尼如何打LOL
甚至該兩篇有B1【不適發表之內容】的嫌疑
B1 無建設性意義、可觀性,或是撰文之態度有其爭議,
以及任何不適出現於本板之內容。
註:毫無建設意義之推噓文為當事人告訴乃論。
依照公告,請問是否具備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