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anessaQ (Vanessa)
2015-02-13 12:21:40對不起,不知道可不可以PO在這裡,如有冒犯,敬請見諒,萬分感謝。
公益彩劵甲類經銷商以60%計算成本,綜合所得稅以40%計算。
如果是104年度台北市低收入戶第二類平均所得必須7750元以下,家庭人數5人,只有一人
有工作能力。
7750元휵人=38750元
38,750元.4=96,875元
96,875元휱0=968,750元
968,750元휱2月=11,625,000元
所以這位單親低收媽媽,她一年最多只可以領面額11,625,000元的彩劵出來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