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921 (遲來的上岸)》之銘言:
主要爭點:
三、場主所為裁判是否正確、適當?
~~~~~~~~~~
裁判堪認無誤(法理);至於適當、合理與否(情理),則尚有斟酌空間:
(一)如前揭說明,若認暗槓應循程序而為,
未依程序之暗槓,顯有瑕疵,理論上從嚴可抓相,
縱未曾抓相,因瑕疵效果因自摸影響牌局程度而附隨放大,
從而在倒牌前告知其自摸無效,應屬可以接受。
(二)至於合理適當與否,
對於不知此規矩者,是否應予一次機會?
雖然,若許之,則各種情況皆有可能據此主張不知免罰,
例如主張不知假咪幾、假暗槓要包,故初犯應免罰。
惟本文以為,仍應視具體個案而為判斷,
本件情形,考量該行為作弊嫌疑程度、行為人惡性、該規矩通用性,
與其他三家所受損害等因素綜合權衡,
若本人為場主,則以初犯不知罪抗辯為可採,故而自摸仍有效。
就像某些場禁止自摸兩段式、敲牌尺等,亦應先為說明。
甚至若為東場,則場主包下這把自摸,當屬明智。
(三)就本人實際經驗,其實在不少地方都遇過,
在某些牌腳未依程序暗槓(像前文倒一張就要去補)時,
會有人出聲告知瑕疵(如:要自摸要先把槓牌放好喔),
連摸花,也有聽人要求過須將花牌置於門前,槓開才算,
所以個人認知上,以為這個規矩並非極端少數。
~~~~~
最後,想再次說聲,討論歸討論,
不用以為自己一定正確(本文意見也未必全對),
或許說每個人主觀意識不同、立場不同、思考問題的出發點不同,
因而得到的結果當然也未必一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理性為基礎而思辨論證,才能使真理愈辯愈明。
在此推一下line、pk板友,及好久不見yumi。
以上,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