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之前~before 1876~那篇,這篇是依年代介紹棒球規則中較重要的改變。有些規則從
原文翻過來很繞口,不過其實就是現在常見的一些規則。
1876年美國本土第二個職業棒球聯盟成立,國家聯盟(National League)。
1882年美國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成立,直到1891年被國家聯盟吸收為止,且兩聯
盟也合稱NLAABBC,National League and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Base Ball
Club。
1884年聯盟協會(Union Association)成立,但只打了一個球季。
1890年球員聯盟(Players' National League of Base Ball Club)成立,同樣也只打了一
年。
1901年美國聯盟(American League)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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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裁判在球賽進行中對擊出的球是否被有效的(fairly)接補,可以先詢問附近的觀眾
再做出判決。
1877 1.當打者擊出的球擊中跑壘者,若跑者此時尚未踏上壘包,則跑者出局。
2.壘包必須由帆布製造而成,規格為15英吋寬的方塊狀。
3.本壘板必須以正確的角度放置於三壘線與一壘線的交叉點。
4.當打者被保送時,這次打擊將不算打數。
1879 1.除了第一局外,每一局的首棒打者必須是上一個完成一個打數的打者的下一棒。
2.球員的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首次被加入到合約中。
3.保送必須要「9」顆壞球(called balls),而且判決只包括「好球(strikes)」、
壞球「(balls)」以及「界外球(foul)」。
4.當投手投球時必須要面對打者。
5.裁判團隊首次採用。
1880 1.地主隊在取得領先的情況下,不需要在9局下半上場進攻。
2.保送縮減為「8」顆壞球。
3.跑壘者只要被打出的球擊中就出局。
4.捕手必須將投手投出的球在落地前接住,好讓第三個好球成立。
1883 1.對界外球出局的方式,國家聯盟取消一次反彈接到算出局的規定,但美國協會則
保留這項規定。
2.投手被允許以上肩姿勢(above waist,腰部以上)投球。
1884 1.國家聯盟取消投球姿勢的所有限制,而美國協會要求投手的出手動作必須在肩膀
以下。
2.保送縮減為「6」顆壞球。
3.冠軍由勝率決定。
1885 1.美國協會在6月7日取消投球姿勢的限制。
2.球棒的一部分可以是平的(one side)。
3.本壘板可以用大理石或白色的橡膠做成。
4.捕手與裁判開始使用護具。
1887 國家聯盟與美國協會達成協議,採用同一套規則。
1.好球(strike)必須是一顆介於打者膝蓋與肩膀之間的有效球(fair ball)。
2.打者被觸身時可以上一壘,但先決條件是打者必須要有嘗試閃躲的動作。
3.投球區(pitcher's box)範圍縮減為4英呎*5又1/2英呎。
4.保送縮減為「5」顆壞球。
5.「4」好球(called strikes)出局。
6.保送在紀錄上視同安打。
7.本壘板必須由橡膠製作而成,規格為一個12英吋寬的方塊狀。
8.首次出現教練(coach)這個職位。
1888 1.小聯盟第一次將保留條款寫入合約中。
2.恢復保送不計算打數的規定。
3.打者擊出的球打中跑壘者時,打者仍記一支安打。
1889 1.打者擊出的球若飛越外野圍籬,且距離本壘板超過210英呎時,記為二壘安打。
2.保送縮減為「4」顆壞球。
3.犧牲短打首次被寫到紀錄中。
1890 球員聯盟第一次引進類似現在內野高飛必死球(infield fly)的規則。在一壘有人且
少於兩人出局的狀況下,打者擊出在內野的界內球,而不管守備方是否在落地前接
住這顆球,打擊者都視同出局。
1891 1.比賽中隨時都可以更換球員。
2.捕手被允許使用較大且較厚的手套。
1892 1.取消球棒一邊可以是平的的規定,表面必須要呈圓滑形(round)。
2.打者擊出的球若飛越外野圍籬,且距離本壘板超過235英呎時,記為二壘安打。
1893 1.投手與本壘板之間的距離從50英呎拉長到60英呎又6英吋。
2.投手區(pitching box)規定由橡膠所製成,一塊12英吋*4英吋的厚片。
3.投手必須將他的後腳(rear leg)踩在投手板上,等同現今的軸心腳。
4.打擊擊出犧牲打時不記打數。
5.球棒必須是由整支堅實的木頭製成。
1894 1.NLAABBC首次嘗試引用內野高飛必死球規則:當一壘有人且一人出局時,且守備方
可以輕易掌握打者所擊出內野飛球時,此規則生效。
2.若打者試圖短打但擊成界外球(foul hit)時,除了擦棒被捕球(foul tip)外,視
同一顆好球。當發生在兩好球之後,則打者出局。
1985 1.內野高飛必死球正式在比賽中採用,但成立條件改為一人出局,一二壘有人或滿
壘時。
2.打者擊出擦棒球,若球高度高於打者頭頂,且在捕手的10呎線上被接到時,視為
一個好球。
3.投手板(pitching slab)增大為24英吋*6英吋。
4.球棒的直徑定為2又3/4英吋,且長度不能超過42英吋。
1899 若捕手妨礙打者擊球,則免費送打者上一壘。
1901 捕手的姿勢需保持在打者的球棒以下。(就是要蹲著的意思)
1903 美國聯盟(American League)採用界外球記為好球的規則。
1904 投手丘的高度限定為比壘線高15英吋。
1908 1.禁止投手弄髒新球的表面。
2.球員再度被允許穿護脛(shinguards)。
3.開始採用高飛犧牲打(sacrifice fly)的規則。
1910 官方開始使用加入軟木塞核心的球。
1917 規則中加入自責分的統計與定義。
1920 1.禁止所有加工過的球,包括口水球。
2.前一位跑者若沒有成功的踏上壘包將不會影響到後一位跑者的狀態。
3.打擊者在第9局,且致勝分在壘上的狀況下將球打出球場,記為一支全壘打。
4.官方紀錄中首次包含進打點(run batted in)。
5.若兩邊比數懸殊,則第9局時的盜壘將不被紀錄。
1925 1.允許投手使用合成樹脂做的手套(resin bag)。
2.全壘打的最短距離被定為250英呎。
1931 1.高飛犧牲打規則再次被採用,但此時跑者只有在球被接到後才能回來得分。
2.守備妨礙(Defensive interference,不是妨礙守備)規則,由單指捕手妨礙打者
變更為適用於任一個防守者。
3.任何守備球員都不能在打者的視線範圍內,蓄意做出擾亂打者的動作。
4.規則明確規定,守備球員若將手套丟出以阻礙擊出或投出的球,甚至包括任何來
自觀眾的干擾,打者都能因此而上壘。
1953 球員上場打擊時,必須將手套脫下,球場上也不能出現任何裝備。這規定在1954年
生效。
1959 規則明訂所有新球場的全壘打牆距離,325-400-325英呎。
1968 禁止口水球的規則重新被寫入且嚴格執行,這是為了讓過去口水球滿天飛的狀況不
再發生。
1969 1.投手丘高度降低5英吋。
2.好球帶被明確規定,介於打者的腋下到膝蓋上緣。
3.官方規則中加入了救援點(saves)的相關規定。
1971 所有大聯盟球員都必須要穿戴保護頭盔。
1973 1.官方明確的訂出手套的規格與顏色。
2.美聯開始採用指定打者(designated hitter)來代替投手上場打擊。
1974 1.重新修訂救援點的規則。
2.訂出冠軍的最低標準。
1975 1.因馬匹的缺乏,開始使用牛皮作為棒球的外皮。
2.打者使用填充過、改造過或一邊為平面的球棒,將被處以3天禁賽。
3.救援點的規則再度被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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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後,大致上就是一些較細部的規則會進行修改,例如1996年修改規則
以解決影響比賽的特定情況,以及發佈判定得分的原則。2007年規範球員對
球加工的罰則、已經打滿5局且平手的比賽遭取消時的重賽規則等。
參考資料:
http://www.19cbaseball.com/
http://www.baseball-almanac.com/rulechng.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