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幾年以後星號MVP R.Braun取得FA
然後想搶他的球隊對他的道德誠信有所疑慮....
想在合約上附註禁藥但書
內容大概是....
「若日後再被抓到使用禁藥,球隊有權無條件解約且追回以前的薪資所得」
例如....
2015年9月被抓到5月有使用禁藥,藥檢呈陽性反應
從15年9月即刻解約並追回5月~9月之間的薪資所得
如果球員同意合約可以這樣定嗎??
還是說球員工會連這都要干涉都不准?
我甚至希望這種禁藥但書能夠直接被列為所有合約的制式化定型契約
不但得遭受禁賽、追回薪資所得,更可能被球團提前解約
大幅增加球員使用禁藥所需承擔的風險讓他們不敢心存僥倖
我覺得這才是打擊禁藥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