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1WeO7XFt ]
作者: web946719 (無斷欠勤)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情報] 筒香去道奇 (DFA的運作)
時間: Mon May 17 04:34:31 2021
看到推文在討論道奇為何透過交易獲得筒香嘉智,想就我對DFA的理解討論看看
…好啦其實只是想留個檔,幫自己釐清一下轉移合約的程序,有勞大家糾錯補充。
文中標注的英文名詞儘量為大聯盟規則書或官網文章所使用,以利查照。
黃字是原則性概念,懶人看那邊就好;
紅字則是我常看到板友們討論的問題,經查證後想解釋清楚的概念。
大家都知道,DFA本身的功能在於,即時性的讓球員移出40人名單。
它有點類似於待辦事項的概念,
球團說我會在7天內處理掉他的合約,麻煩聯盟讓我的名單有空間運作,
所以還不是對該球員合約的正式處置。
就像你在辦公桌上吃完午餐,把餐盒丟進回收桶,
餐盒沒有就此消失,但你的桌子已經先空了出來,能擺上別的東西
那DFA之後,合約怎麼處理呢?
有三種方式:
⒈轉讓該合約給其他大聯盟球隊←即交易(Trade)
⒉賣斷(Outright)轉讓該合約給小聯盟球隊←即一般媒體稱的下放
⒊無條件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即失業 …呃我是說自由球員
好,首先是
⒈轉讓該合約給其他大聯盟球隊
這部分沒有什麼困難的,就球團之間的自由協商,
如薪水分攤比例、現金補償、是否牽涉其他球員等,要是你喜歡換袋球都可以。
交易完成後該球員會進入新球隊的40人名單,
舊球隊的40人名單則是如同前面所說,在DFA當下空出。
接著
⒉賣斷(Outright)轉讓該合約給小聯盟球隊
抱歉,在球隊賣斷合約前,不得不經過一個重要手續「waivers」。
waive這個字,在字典叫做「放棄、不遵守」,那這裡它意味的是什麼呢?
這跟MLB的封閉結構有關。
形式上,一支大聯盟球隊是不能夠隨便把球員合約轉移給非大聯盟球隊的,
唯一的可能,是當其他二十九隊同意你這樣做,
因此waivers意即其他球隊「放棄」了反對的權利。
而若有球團反對這項合約移轉,那它就要負責承接該球員的合約。
我想這個字也可以說見證了大聯盟的歷史,
或許以前的MLB,也跟中職一樣,老闆領隊齊聚一堂在搓湯圓( ′∀`)
當然,時至今日,waivers已標準化了,如今程序是意圖賣斷合約的大聯盟球隊,
最晚須在每日東岸時間下午兩點前,將該球員的名字告知聯盟主席辦公室,
主席在收到名單後,再將名字通知給其他各隊。
如有其他球團對該球員有興趣,
則最晚於在兩天後的東岸時間下午一點前,向主席辦公室承繼合約(claim),
付出少量金錢給原隊為代價,獲得該球員的合約,
將球員加入40人名單,而要付的薪水也一併由新球團承繼。
當然,也可能有複數的球隊想要獲得同一位球員,此時就以勝率較低的那隊得標。
兩天後若沒有球隊承繼合約,則稱作「cleared waivers」,
此時原球團才能依自己的意思處置合約。
waivers這字在中文圈我在猜應該有兩種譯法,
一種是叫讓渡程序,意在凸顯合約的轉讓,
另一種叫揮棄程序,主要聚焦在放棄的權利。
反正就是這樣的一個東西,往後文章中仍用原文避免混淆。
回到正題,當一個球隊想要賣斷合約給小聯盟球隊的時候,
必須要通過Outright Waivers——專為賣斷使用的waivers。(另種waivers見第⒊)
Outright Waivers中若有球隊想承繼(claim)合約,
需付出5萬美金,取得合約權並負擔剩餘薪水。
若是沒人要,合約就可以順利賣斷給小聯盟球隊了,
此時該球員就可以在所屬小聯盟球隊的名單中出賽。
另外,
如果球員在大聯盟已累積了大於3年且小於5年的年資,
他可以在被告知合約賣斷的當下,選擇放棄未領的保障合約薪水,成為自由球員,
如果球員在大聯盟累積了超過5年的年資,
他可以在被告知合約賣斷的當下,選擇成為自由球員,且不用放棄未領的保障合約薪水。
※這邊有個非常重要的比較,那就是
「賣斷合約給小聯盟(outright)」跟
「選擇權指派至小聯盟(optional assignment)」的區別。
經由賣斷的球員,不會留在40人名單之內;反之經由選擇權的球員不會離開40人名單,
這是兩個性質不一樣的步驟。
大家可能留意到我儘量小心使用「下放(demote)」這個詞,
因為下放包含這兩種不同的操作,將會讓人非常混亂。
最後是
⒊無條件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
當球團想要徹底斷絕合約關係的時候,就會採取無條件釋出。
此時則是要通過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s,
該waivers的運作跟前者幾乎相同,
差別只在於意圖承繼的球隊只需付出1美金即獲得合約權並負擔剩餘薪水。
若沒有球隊承繼合約,便能成功釋出,剩餘保障合約的薪水由原球隊吃下。
個人小結,
DFA的功能是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但不具有處理合約的效力,類似於待訂事項。
合約的處理是球團在宣佈DFA的七天內,以三種方式選擇執行,分別是:
⒈交易(trade)
⒉賣斷(outright) :須通過waivers
⒊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須通過waivers
而waivers則可以看作在合約脫離大聯盟之前,給其餘29隊撿漏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