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販售未於非於台灣購買之行動裝置
或 射頻未經NCC認可
第 49 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
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
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
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依該條第三項所明示,禁止販售。
「配件」也屬無線射頻器材,依中華民國法規需NCC認證。
包括:
低功率射頻電機:藍牙耳機、無線電腦週邊設備、遙控玩具、無線麥克風、
FM發射器、無線低功率對講機…等
電信終端設備:行動電話機、無線電話機、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行動數據設備…等
為免爭議與觸法。
簡單的說 該物品應有NCC認證標誌卻沒有NCC認證標誌即為水貨。
公告後若有販售處水桶十二月並劣退該文章。
以上。
Atim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