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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大法官:違憲
「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廠商刊登、播送廣告,事前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最高可罰5萬元。但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告相關法令違憲,理由是「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
【司法院針對釋字744號解釋之導讀】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1314
如果要簡略版可參考法律粉專「一起讀判決」的短版解析文: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28757693129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