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
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
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
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
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至於怎樣算顯失公平還是要法院裁定
然後我推文有誤,親子關係是無法透過死亡或收養以外等方式中止的
我自己看過的判例是父親從小就離家,然後自己本身的經濟收入也無法支撐扶養支出
法官判不須扶養
"通常"
法官比較傾向維持原義務關係,這跟法律想要保護的核心概念有關
我的建議是:
1.現在就斷絕一切可能的金錢交流
2.收集相關的金留紀錄
3.放著等他們老,社會局會先用遺棄罪找你,到時候你再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