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悲台女 想賺結果踢到鐵板了齁
陳姓女子在派出所領失物,覺得被鄭姓被員警盯胸部、下體看,很不舒服,控告鄭涉嫌性騷
擾,但沒有告成。鄭姓員警獲還清白後,認為無端被長官、檢察官調查,反控陳女涉嫌誣告
,案經檢方起訴陳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女告鄭性騷擾是主觀的感受,申
告的事實不是捏造,不構成誣告要件,判陳女無罪。
據了解,陳女在2015年8月22日,向「1999」市政熱線報案,指稱當天在派出所被備勤的鄭
姓員警以眼神注視胸部、下體,要控告鄭員涉嫌性騷擾。陳女後來到分局製作筆錄,還是指
稱被鄭員性騷擾,但分局行政調查、台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後,都認為鄭員未涉及性騷擾。鄭
認為無端惹禍,氣得告陳女涉及刑法誣告罪,結果檢察官偵結起訴陳女。
北院審理時,陳女辯稱,她是到派出所領失物時,短暫走到值班台的旁邊,鄭姓員警曾和她
講話,因感到鄭的視線,讓她當下覺得很不舒服和恐懼,所以就到派出所的另一側清點遺失
物。
法官勘驗當日派出所值班台監視錄影光碟,發現陳女確實從派出所值班台的左側領到遺失物
後,短暫走到右側,再從大門離開,依常情陳女可直接在值班台前清點、確認,卻走到值班
台右側確認後才離開,她稱當時鄭員的眼光及言語讓人感受到不舒服,不是出於憑空捏造。
法官認為,性騷擾罪是否成立,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情判斷,分局性騷擾
事件調查處理小組等單位,雖調查認定鄭員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但也不能認為陳女故意虛構
、誣陷鄭員入罪,在不合誣告罪要件下,應判決無罪。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