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務員控警眼神性騷反被告 但因妄想獲無罪

作者: Marschiert01 (海德里希)   2019-05-22 15:37:33
陳姓女子遺失物品,計程車司機將拾得物送交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戴墨鏡
的陳女領取後,打1999市政熱線檢舉鄭姓警員「用眼神注視我胸部和下體」,控鄭性騷擾
。督察組調查,陳女又繼續虛構事實,要督察組究辦,分局性騷擾事件審查會議決議性騷
擾不成立,檢方也不起訴,並認定她誣告。台北地院認為陳女因受妄想、重度憂鬱症影響
,判她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檢方認為,陳姓女子擔任公職,應知對警員提性騷擾申訴、告訴將使對方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就算她有這些精神疾病,也不可能誤認從沒與她交談的鄭姓警員(現任職羅斯福路派
出所)「用眼神注視她胸部和下體」。因陳姓女子已兩度獲判無罪,除非有速審法規定的
例外情形,她幾乎已確定無罪。
陳姓女子2015年8月22日下午4點多,打1999檢舉新生南路派出所鄭姓警員的眼神對她性騷
擾,她「甚感不舒服」。大安分局展開調查,9月1日請陳女來做筆錄,她依舊稱受侵犯,
並要求究辦性騷擾之責。
法院調查,陳女聲稱遭鄭姓警員用眼神注視她胸部和下體,鄭還告訴她「知道妳有通報羅
斯所處理鄰居騷擾事件」,覺得被他的眼神和言語騷擾。北院認為,陳女未遭親吻、擁抱
或觸摸她臀部、胸部和其他身體隱私處,指述內容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不合,不構成犯罪

而鄭姓警員表示,當天陳女來領遺失物,當時他是備勤,值班的是另名王姓警員,陳女進
來時,他有注意對方是要做什麼?鄭否認有盯著對方胸部,也不記得有和對方交談,當時
他把遺失物交給陳女後,陳女就到報案等候區,確認物品後後才離開。鄭說,陳女當時帶
著墨鏡,根本看不出她的眼神。法官認為,無法排除陳女「誤會」鄭注視她胸部、下體的
可能性。
北院認為,陳女從2007年起就至精神科診所治療,她有妄想型精神病、重度憂鬱,因病症
致個性急促,做事匆忙,判斷易失準,且有疑心、關係妄想和被害妄想症狀,認為難認她
「誣告」,判她無罪。
高院認為,一般人到派出所領遺失物,通常會直接在值班台清點,但陳女卻走至值班台右
側的報案等候區確認,這與她辯稱「因感受到不舒服、畏懼」才到至一旁清點相符,可見
申告並非憑空捏造。
高院指出,陳女主觀上認為鄭性騷擾而心生畏怖,就算她所述內容是誤解或有難以證明之
處,也難認定她誣告,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
作者: Friend5566 (你的友情56)   2019-05-22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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