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一下 偷吃茶葉蛋是不是罰的比酒駕重?
方姓女子在連鎖超市任職店員,涉嫌於上班時間偷吃架上2顆茶葉蛋,被店長抓包提告。檢
察官依業務侵占罪提起公訴,該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法官雖認為偷吃蛋沒必要判那
麼重,但減刑後仍判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方女於2018年7月時,兩度偷取架上每顆售價9元的茶葉蛋,並躲在櫃台後方食用
。店長發現茶葉蛋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後質問方女為何偷吃蛋,方女辯稱「客人反應蛋太
鹹」才親自食用確認,還堅稱有付錢給同事。同事事後作證指方女根本沒付錢,店長於是一
狀告上法院。
檢方認為,方女若對顧客意見有疑慮,大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應躲起來偷偷食用,事發
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也拒絕賠償商家損失,依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
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之罰則。
但法官認為,方女2次偷吃每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雖然的確犯法,但是「情輕法重」,於是
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最後考量方女正值青壯年,也無前科紀錄,經濟狀況貧寒且領有
重大傷病卡,判2罪各3個月,合併應執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