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之銘言:
: ※ 引述《surimodo (好吃棉花糖)》之銘言:
: : → walter741225: 我是覺得不妥喇 因為4-4有一個最無腦的判法 10/03 21:27
: 聊一下最無腦的判法 算是給118一個參考
: 4-4被檢舉之後 有一個辯解期
: 被檢舉者辯解完之後
: 1. 若是沒有提到有經過發文者同意
: -> 詢問是否有經過發文者同意?
: <- 若他說有則跳2. 沒有則直接判違規
: N小時內未回應則直接判違規(比方說N=6)
: 2. 若是有提到有經過發文者同意
: -> 請他在n小時內請發文者來證明有同意
: <- 有證明則判無違規
: n小時內沒看到證明則直接判違規(比方說n=3)
: 若當事人說發文者不在線上而且確實如此
: 你要不要當個善解人意的板主寬限一下就看你
: 你寄信通知後12小時內當事人沒來辯解就直接判違規了
其實講白點 4-4 這條其實也算是板皇條款
你今天一小時發10篇文章,版主認為有價值,那麼4-4就沒差
如果一小時發5篇文章,版主認為沒價值,那麼就4-4違規
至於4-4目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制,每個人每天可以發多少文章才違規
或是每篇在沒有同意下,可以推多少次文才違規
目前希洽史上針對這個議題是否要明確限制的投票
大概就片翼碎夢(fragmentwing)的4-4公投最有名
但該一次是一天三篇勝出
後來又是維持原狀勝出
總之版友對這個限制自己看法也完全分歧
再來回到這個案子
其實我也有考慮到那個甚麼無罪的(就ybz說的)
但我不是五大四中的法律系
所以我也沒辦法拿那個解釋
姆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