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性侵女同學 男大生掰射精後不舉被法官打臉
彭姓男大生去年3月底與女同學相約,在女方住處寫報告,女同學表示口渴,他利用外出購
買飲料機會,在飲料中下藥,女同學飲用後頭暈,上床休息後昏迷,他趁機撫摸胸部且脫下
內褲上下其手,自慰射精後強制性交,他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射精後不舉被法官打臉,判7
年10月徒刑定讞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彭應給付女方120萬元。
彭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一、二審均處7年10月徒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辯護人提出身心
障礙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稱當時身心狀況不佳。並主張原審判決既認定彭自慰直至射精,
卻另認定彭接續以陰莖插入女方陰道內,顯然與男性於射精後有一段「不應期」(按指男性
陰莖無法勃起,不能進入女性陰道期間)生理反應的經驗法則不合。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彭所提診斷證明書,記載上身體健康狀況等相關資料,與認定彭犯罪
事實,毫無關聯;所謂「不應期」常因個人年齡多寡及體質不同而有長短差異,彭正值青壯
年紀,通常情形「不應期」不會太長,因此,原判決認定彭於自慰射精後接續性交等情,難
以認定與事理有悖。最高法院認原審認定及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除了刑事之外,女方及家長認彭違反她意願的方式侵害其貞操權、性自主決定的自由權,提
出民事告訴,求償200萬元。台南高分院合議庭為他安排調解,彭認女方請求金額過高,他
無力賠償,希望以30萬和解,但雙方所提金額差距甚大,調解不成立。
彭被判7年10月徒刑定讞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隨後也參酌彭名下資產等一切情狀,判彭應
給付女方120萬元,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