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Megumin (中島小姐家裡的刻印蟲)》之銘言:
: 就是阿
: 加工自傷
: 修法前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因而致死
: 者,
: 結果:重傷
: 加重結果:死亡
: 修法後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致重傷者
: 結果:輕傷(不罰)
: 加重結果:重傷或死亡
: 這兩者的主觀差很多吧
: 是不是有bug
: 還是說我過譯了
理由
一、身體健康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身體健康之自傷行為,不構成犯罪。然慮及善良風
俗,原條文就「受被害人囑託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得被害人承諾傷害致死或致重傷」
、「教唆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及「幫助他人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四種態樣均有
處罰之規定。
原條文就上開四種態樣之法定刑均相同,惟其行為態樣之惡性並不相同,前二者係被告從
事傷害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致重傷或致死,後二者係被害人自行傷害身體,而
造成重傷、死亡之結果,法律評價應與後二者不同。爰就其行為態樣區分為二項,第一項
為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者,其惡性較重,維持原法定刑,另將惡性較輕之教唆或
幫助他人使之自傷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減其法定刑,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二、有關加重結果致死或至重傷之處罰體例,本法均先規定致死,再規定致重傷,爰
配合修正之,以符體例。
立法院法律系統
從修法理由來看
這葛自傷罪從來就是傷害行為+致重傷or致死亡結果吧
主觀範圍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