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相關的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04834
基隆法院認定「不要臉」有輕蔑、嘲諷、鄙視等意涵,貶損何婦的尊嚴及評價,
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馮3千元。
https://www.xindian.police.ntpc.gov.tw/cp-2328-14523-16.html
何謂「侮辱」?多數見解是認為指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負面評價,例如罵人「不要臉」、
「白痴」等,導致被害人顏面無光。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204
應該百分之九十九告得成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