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數個法院判決吧:(姓名資料已手動遮蔽)
108年度易字第3300號
殷XX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學士大廈」社區大樓之主委,陳XX係該社區大
樓總幹事,二人因社區大樓事務素有爭執,殷素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
3 月25日、同年4 月14日,在上開社區大樓所有權人得共見共聞之「學士大廈」LINE群組
(群組人數22人),與陳XX對話之過程中,接續以「你算什麼東西」、「妳真厚臉皮呢
」、「臉皮很厚」、「真不要臉」、「很丟臉耶」、「你聽不懂嗎你是白癡嗎」、「你很
可悲」等文字辱罵陳XX,足生損害於陳XX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108年度易字第943號(部分中略)
張XX與魏XX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華直營門市
店之同事,因工作上有衝突摩擦致生嫌隙。魏XX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凌晨 1時許,在其
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雙方又起爭執,張XX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
日上午11時11分許起,接續在該群組內傳送內容為:「因為我就是要讓你知道,自己多麼
愚不可及…真的愚蠢至極」、「豬(豬頭圖案)的世界已經快遠離我了」、「哇!承認自
己是豬(豬頭圖案)」、「別人對你說豬(豬頭圖案)的時候你要虛心接受,因為那是對
你最貼切的形容」、「你朋友在外頭風聲如此還敢笑別人,真是笑死人,因為你們的朋友
都跟你一樣不要臉」等訊息,客觀上足以貶抑魏XX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致生損害於魏
XX之名譽。
107年度易字第928號
陳XX於民國106 年6 月間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迪斯尼廣場」往返同區海山捷
運站之接駁車司機,其於106年6 月17日晚間與乘客駱XX發生爭執,而為下列犯行:
(一)陳XX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單一犯意,於106 年6 月20日下午3 時
15分許,在接駁車行駛途中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公然以「偷東西的
人最不要臉、我說是你偷的啊、你是小偷啊、我何必跟小偷講話呢、不要臉的東西」等語
辱罵駱XX,而傳述上開不實事項,而足以貶抑駱XX之人格評價及毀損其名譽。
(二)陳XX另於同日晚間9 時13分許,基於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在迪斯尼廣場前
接駁車上等待發車時,公然對駱XX口出「你在我車上偷東西、你在我車上偷雨傘」等語
,而傳述上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駱XX之名譽。
雖然多數都是判決罪名成立
不過,前提仍全為相同:
必須確定本身是受辱的當事人,才好辦案啦……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