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少女嘿咻16次獲僅輕判3月 法界憂和社會情感有落差
桃園20多歲王姓男子和14歲女友在3個月內發生16次性行為,少女家屬驚覺提告,法院考
量雙方合意、王已賠償部分,依16個妨害性自主罪各判他2月,應執行3月,可上訴;該判
決引起不少司法官熱議,認為16罪合併後刑期連2罪都不到,量刑恐過輕,難發揮預防矯
治之效,和社會情感有落差。
檢方起訴指出,王男透過LINE認識國中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2018年2月先約出對方到
汽車旅館,在不違反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王隨後又在同年3月至5月期間,分別在自家、
少女家,和她發生15次合意性交。
直到少女家人查覺異狀,一問下全案才曝光,王在警詢、偵查中均自白坦承,和少女證述
相符;法院發現,王2014年因詐欺案遭判刑4月,這次5年內再犯屬於累犯,但考量詐欺案
和本件性侵案,罪名、犯罪情節及保護法益均不同,依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不予加重
其刑。
法院以王所犯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審酌王明知少女思慮未成熟,雖
未違反對方本意性交,仍造成她身心不良影響,另偵查中承諾要給少女及她父母3萬元賠
償,但僅給了一半至今未付清。
法院再考量王男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等,依刑法227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
,共16罪,各判王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輕度障礙被判三個月
比殺人還要重:O
法律人都這麼有趣的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