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取暖] 韓導下一步是啥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07 22:22:43
問題在於,在計票結果出爐後
國民黨中央高層不是就表示,「不建議韓國瑜提罷免無效訴訟」、且還認為「提訴訟獲勝
機率低」了嗎?
更何況,以在野黨的角度來看,要上法院鬥下去
也極大可能是綠營勝啊(雖然可以要打磨耗戰、拖延術,導致無法補選、長期代理之情形
也在所不惜)……
無論如何,現在說這些似乎為時尚早
畢竟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4 條,韓國瑜還有的是時間: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
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
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
  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
  務。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
  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
註:
第 99 條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2 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
  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刑法》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此,還是先等著為妙吧…… (有再多的無奈也無用)
作者: eatmycock (雞雞歪歪)   2020-06-07 22:23:00
你是不是很想當台灣人
作者: BigCat   2020-06-07 22:23:00
認真問,有點好奇大馬人對這次的看法我下午在臉書看到個大馬人說票數是電腦作弊???
作者: tomuy (咖啡中毒)   2020-06-07 22:43:00
聽說整個流程要兩年 超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