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PO文加上「問卦」2字 「台灣抵死不篩」被函送,法判他無罪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4 14:36:21
是說,到底是什麼啦
檢舉板那方面沒人逕行送案,卻反而被警方關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秩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郭XX於民國109 年4 月4 日19時7 分許,在其彰化縣某處
工作地點,以電腦接網際網路後,在批踢踢實業坊(PTT )社群平台上(下稱PTT 平台)
,以帳號「Rasilez 」張貼散佈如下:
作者 Rasilez (「特殊性關係」)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接下來兩週會是流感死亡率爆發期嗎?
時間 Sat Apr 4 19:07:28 2020
連假後接下來兩週
台灣抵死不篩,一律診斷是流感
會讓多少人死得不明不白
有掛嗎?
沒有篩檢,就沒有確診
沒有確診,就沒有疫情
有掛嗎?
大家好自為之
希望你不是死亡率的那2%
有掛嗎?
之不實訊息(下稱系爭文章),時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上開不實訊息如有民眾誤信,將
使民眾不信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訊
息,甚至不配合防疫措施,影響疫情控制,易造成社會人心動盪,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因
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
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
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
定。
三、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
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
同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
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
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
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言論自
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
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
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始得為適當限制,且國家對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時,也必
須在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作嚴格之認定,始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
,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
或明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
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公眾可得知之PTT 平台,張貼系爭文章之事實,業據被移送
人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網頁截圖資料在卷可稽。然被移送人否認有何移送書所載之違
序行為,辯稱:伊係醫事人員,依照其專業提出疑問,並非不實訊息等語。經查:
(一)新冠肺炎為新興之疾病,其經WHO 公告之相關症狀,與流感相似,業有我國諸多報
導及部分醫師提出相關意見;又對於新冠肺炎之防疫措施,各國有所不同,部分國家採行
社區普篩之策略,我國由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之政策,則認為我國並無普篩之必要,此均
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系爭文章係被移送人於109 年4 月4 日張貼,於清明連假中,當時因
清明連假期間各景區遊客暴增,各界均擔心會出現防疫之破口,是否普篩之議題亦再度被
討論,而系爭文章之「連假後接下來兩週台灣抵死不篩,一律診斷是流感會讓多少人死得
不明不白有掛嗎?」文字所指,係對我國當時未進行普篩之防疫策略,可能造成新冠肺炎
患者誤診為流感所提出之質疑,尚難認為係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自無
從認定此屬謠言。
(二)又配合防疫措施固然係防疫之重點,但防疫政策之決定,本有諸多不同之考量面項
,人民對政府政策同意、不同意、批判或讚揚,甚或從民間形成策略共識而促成中央政策
之形成,均屬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被移送人所使用之文字或許並不討
喜,然仍為言論自由所應保障之範疇,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要
件未合,應為不罰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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