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似乎是這樣的:
如果認罪,至少還有機會尋求減輕處分刑期;
如果不認罪、且還在程序中死硬「抵賴」,若當下屬證據確鑿的情況,會被檢察官建請加
重罰則(但仍屬框架下的合理範圍中)。
而沒記錯的話,周前議員被控的是:
一、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不認罪的黃前議員、林前議員,其命運近期無法知曉了……
(更何況,因為香港國安法,隨時還有被追加控罪的可能……)
順帶一提,她的說法:(根據「香港電台」)
「認罪與否是個人決定,若政權希望以《港區國安法》打壓,無論他們在今次案件作甚麼
決定,都不能阻止,希望港人堅持爭取民主自由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