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摘要
被告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之開山刀,已足認
定。然被告應判決無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於案發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
安非他命類外,亦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被害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
毒品。
二、依被告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之證言,可認被告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
,並無殺害之動機。
三、被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
用最强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所以被告行為時,既係處於卡西酮
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其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
判決無罪。
本院採取補救措施:
一、本院依法雖應為無罪判決,然被告既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即應對被告施以相
當之治療。
二、本院合議庭於判決無罪後,已將被告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為處理
,以維護社會安全。
另一方面,後續而言
桃園鄭文燦市長:
「高院判決不符社會大眾認知,但予以尊重,桃市府會盡力協助,安排梁男做精神鑑定,
後續處置依評估結果而定。梁男的狀況應接受強制診療,但是判決依據的基礎,得經過
精神鑑定評估,視結果出爐決定後續的處置方式。」
蔡清祥法務部長:
「不便評論個案,但會請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後,詳加檢視判決理由、認定事實、適用法
律等方面,是否有判決不備理由、事實認定有誤或是違反法令之處,若判決真的有重大
瑕疵,在法定程序內該上訴就上訴。雖然梁男改判無罪,但不代表日後酒後駕車撞死人
或是吸毒殺人就可類推適用,因為每起個案的情節與事由均不同,呼籲有心人士切勿抱
持僥倖心態犯案,故意挑戰法律,民眾也不要誤認吸毒或喝酒犯案即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