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中男硬上國中妹…完事爬上床再戰女友!轉身秀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23 18:33:54
→ Vedan: 阿哲 阿維 08/23 17:36
其實翻查了判決書
受刑人的姓名中,最後一個字的確是「維」;
但至於「哲」的部分,判決用的是「甲男」(依法必須掩蔽受害當事人之關係人的一切資
料、不得對外揭露)。
只是搞不懂,怎麼沒事就扯上「哲」這一文字就是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被告辯稱:其107年1月11日晚上有吃藥
,也有喝酒,12日中午是跟其女友丙○○當著A女的面做愛,其沒有跟A女做愛等語;復稱
其清醒時想不起來,當時醒來時只記得A女是裸體,丙○○也是裸體,其醒來時是跟張小
姐為性行為,其他忘記了等語。經查:
(一)被告透過甲男認識當時就讀國中二年級之告訴人A女,而告訴人A女有於107年1月11
日晚間8時許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某處2樓之5之租屋處,並於該處以打地舖之方式留宿過
夜,迄至翌日(12日)中午13時28分許始離開該處乙節,為被告丁○○所是認,且經列為
不爭執之事項,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租屋處
大樓(即寶麗京大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惟查:
1.被告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A女為性交行為,業據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證述綦詳,告訴人A女證稱:107年1月11日晚上8、9時許,其去被告家找被告與另一
位朋友,後來那位朋友回家後,其留在被告家過夜,被告家是套房,其睡在地上,其當時
是裸睡沒有穿衣服,到了翌日中午,被告就從床上下來,把其被子掀開,把其腳扳開後,
把他的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對其為性行為,結束後,被告就上床跟他的太太發生性行為等語
,並有被害人手繪被告房間現場圖、案發地點指證照片、被告租屋處之現場勘查照片、被
告之勘察、採證、錄(音)影同意書、本院核發之107年度聲搜字第591號搜索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採證報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局107年8月7日中市警婦偵字第0000000000號檢附扣案手機檔案光
碟資料及擷圖、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驗證同意書、被害人之勘察、
採證、錄(音)影同意書在卷可稽。
2.此外,經本院勘驗扣案手機內錄影影像結果如下:
┌───────────────────────────┐
│一、檔名:00000000-000000.mp4 │
│ 影片伴隨著喘息呼吸聲,且未拍攝到臉部,僅拍攝到下半身 │
│【影片播放時間00秒至24秒】 │
│ 畫面中之男子呈現跪姿、女子躺在地上、張開雙腳,男子 │
│ 雙手放在女子臀部位置,二人正進行性交行為,拍攝方向 │
│ 有移動,往上拍到該女子以棉被蓋住頭部。 │
│【影片播放時間25秒至52秒】 │
│(鏡頭拍攝方向一直移動) │
│ 畫面中可見上開二人係在地板上的地墊(淺色系、有動物 │
│ 圖案)進行性行為(鏡頭方向再移動,朝男子臀部方向拍 │
│ 攝)男子變換姿勢,其抬高女子雙腳,並採跪在地墊上、 │
│ 身體重心往前趴之姿,繼續與該女子為性交行為。 │
│【影片播放時間1分04秒至1分04秒】 │
│ 男子呈跪姿,跪在地墊上,男子雙手放在女子大腿處,高 │
│ 抬女子雙腿,繼續為性交行為,男子將雙手移動至女子胸 │
│ 部位置,碰觸女子胸部。 │
│ 影片中男女均無發出聲音,女方亦無反抗之行為或聲音。 │
└───────────────────────────┘
⑴上開「檔名:00000000-000000.mp4」係自扣案手機中所採證之檔案,並將之燒錄存放
光碟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婦幼市警察隊勘驗並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有
前開婦幼警察隊之報告在卷可稽,而依該檔案之詳細資料列表所示如下:
┌───────────────────────────┐
│名稱 修改日期 類型 │
│00000000-000000.mp4 2018/1/12上午11:52 MP4視訊 │
└───────────────────────────┘
依上開電子訊號所顯示之時間為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2分,核與本案告訴人A女所指述
其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時間相互吻合,則告訴人A女指訴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乙節,即
非無據。
⑵再者,依勘驗筆錄所示,被告與影像中女子係在一淺色系、有動物圖案之地墊發生性交
行為,此亦有本院勘驗影像之擷圖在卷可憑(見本院不公開證物袋),核與被告租屋處之
現場勘查採證照片中所示之地墊圖案相符,益證告訴人A女證述係在被告租屋處打地舖時
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乙節,應屬真實可信。
⑶又告訴人A女證稱:有1次其下班時,去被告家,看到甲男和被告坐在大樓下的機車上聊
天,那時候其沒有聽見什麼就走了,但過了幾天,其再去被告家時,被告說有把她和被告
性交的影片拿給甲男看;甲男有跟其說過他有看過影片等語,核與證人甲男、乙男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證人甲男之證述略以:其看過影片,是被告秀他手
機裡與A女發生性行為的影片給其看,影片中沒有看見臉,但他看那個身材就知道是A女,
被告拿影片給其看的時候說A女在做性交的動作時,A女一直喊其的名字;被告說他上了A
女,然後拿手機影片出來給其看,被告對其說這段影片跟他發生關係的是A女等語;另證
人乙男亦證稱:被告有給其看過一段影片,就是在做性行為的影片,被告說那是他跟A女
在做那件事情,被告有講畫面上的女生就是A女等語,足見告訴人A女前開所述,並非無據
;而被告對證人甲男之證述,則稱:跟A女發生性交以後,是隔了2、3天給證人看的影片
,我記得並不是同一天等語,故由證人甲男、乙男之證述,以及被告前開陳述,實可證明
前開影片中為性交行為之女子應為告訴人A女無誤。
3.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A女發生性交行為,實堪以認定。被告空言否認
,並辯稱影片中之人並非告訴人A女等語,均非實在,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4.另告訴人A女指訴被告係違反其意願對其性交,並稱其裸睡是因為遭被告扒光衣服,被
告還把其衣服擠成一堆,丟在衣架層的最高處,其拿不到;而其當時係把腳合併在一起,
把被子夾住,有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仍硬掰開她的腳等語。被告對此亦否認之,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告訴人A女於審理中之證述與偵查中所述不一,且依前開勘驗筆錄
所示,影片中男女均無發出聲音,女方亦無反抗,亦無法證實被告係以違反A女意願方式
對A女為性交行為,是被告並無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與之為性交行為等語。查:
⑴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僅陳述自己當時是裸睡,並未提及其遭被告扒光衣服等情,復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後來沒有射精就停止了,之後其就拿著其的衣服走去浴室,換完衣服
出來,其就看到被告去床上,就是他們兩個(即被告與丙○○)開始發生關係等語,告訴
人A女就自己何以在被告住處裸睡的供述已有不一,參以告訴人A女既可自己拿著衣服走去
浴室穿衣,足見告訴人A女並無其所述無法拿到自己衣服之情形,則其前開指訴係遭被告
扒光衣服並將衣服放置於高處而無法拿回衣服,故而裸身睡覺乙節是否為真,已非無疑。
⑵再者,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違反我的意願。但是我沒有叫,也沒有跟他
說不要。」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沒有以手壓制其身體,但是把被子都往其臉上
蓋,其不是沒有辦法起身,就是已經累了,反抗累了等語,佐以本院前開勘驗結果所示,
影像中之女子自始至終均無發出聲音,亦未有任何反抗之行為與聲音,故由客觀的外在環
境上,實難以認定被告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時,係在違反A女之意願下所為。
⑶又倘告訴人A女果係在遭到被告以違反其意願之情況下被迫性交,衡諸常情,其在心理
層面上應已受到相當程度之創傷或影響,然依告訴人A女離開被告租屋處時之監視器翻拍
畫面所示,並未見告訴人A女之神情有何異常之處),而證人甲男亦證稱:A女事後告知其
此事時,神情態度也是笑笑的等語,再參以告訴人A女自承:107年1月12日之後,其還是
常去找被告和丙○○聊天,都是晚上過去因為他們晚上才在家等語,則以告訴人A女於本
案發生後並無任何異常之情緒反應之外在表現,誠與一般實務上所見遭到強制性交後之反
應有別,亦難見告訴人A女有遭他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端倪。從而,此部分除A女前開之指
訴外,尚乏其他補強證據足資為證,要難僅以告訴人A女之指訴,即遽為被告有以違反A女
意願方式為性交之不利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19-08-23 17:36:00
阿哲 阿維
作者: kaeun421 (newkakaeun)   2020-08-23 18:34:00
哲維==
作者: edward40812 (甘草治禿頭)   2020-08-23 18:34:00
你的以上呢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0-08-23 18:35:00
大哥你好猛@@
作者: leopika (李奧納多皮卡皮丘)   2020-08-23 18:37:00
甲甲阿哲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20-08-23 18:40:00
所以國二女並沒有反抗 因此輕判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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