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取暖] 幹嘛選我當衛生股長? 當選人毆打投票同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9-20 20:43:02
※ 引述《Kimaris (キマリス)》之銘言:
: 幹嘛選我當衛生股長? 當選人毆打投票同學 判罰2500
: 陳男當選衛生股長後,認為是蔡男故意提名,故意讓他擔任辛勞職務,一時氣憤,用右手
: 食指及大拇指掐住蔡男頸部,並把他的頭部壓在一旁的椅子上,導致蔡男左臉有擦傷的情
: 形;同時間班上導師出言喝止,而蔡男不甘受辱,到警局報案對陳男提出傷害告訴。
案情還比較簡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
一、犯罪事實
陳XX與蔡XX為基隆市○○區○○路000 號「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下稱經國學院)
二年級在學之同班同學;緣該班級「衛生股長」一職,負擔之工作甚多,責任較重且辛苦
,向為該班級學生避之唯恐不及之職務。蔡XX於前一學期,被選為擔任「衛生股長」一
職,因認係陳XX與陳XX友好之同學投票推選之故,使其「被迫」當選該辛苦勞累之衛
生股長一職,乃對陳XX心懷怨懟,二人已產生心結、結下樑子。嗣二年級學期開始,復
須重新選舉班級幹部,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上午9時許,該班級在經國學院I棟(第一校區
中正樓)408 教室內,召開班會選舉幹部,至選舉衛生股長職務時,蔡XX為一吐陳XX
先前使其當選該職務之怨氣,使陳XX亦領受其數月來之辛勞,乃提名推舉陳XX,因該
職務無人有意願及競選,故陳XX經蔡XX提名後,隨即當選。陳XX當選衛生股長後,
同認蔡XX係「故意」提名報復,使其需擔任辛勞而不甘服務之衛生股長職務,一時氣憤
不已,衝動難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以右手拇指與食指自後方掐住蔡XX頸部,並
使力將蔡XX頭部往一旁之椅子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地上」)壓制,使蔡XX
受有左臉擦傷之輕微傷害。嗣陳XX傷害蔡XX後不久即放手,同時間班上導師亦出言喝
止,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XX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一)被告陳XX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自白。
(二)告訴人蔡XX警詢、偵訊指訴及證述。
(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08年9月19日基衛署字第240號診斷書1紙。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大學同班同學關係,並無深仇大恨,
本應和睦相處,詎雙方僅因不願擔任較辛勤之衛生股長一職,即互生嫌隙;被告更進而為
此「微不足道」之細故,不甘為班上同學服務、貢獻一己之力,輔佐導師、服務同學,即
在班上老師及同學眾目睽睽之下,率爾出手傷害告訴人,顯見其個性衝動、所為實屬不該
;惟考量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輕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事後已向告訴人致
歉,並於本院調解時,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600 元,告訴人於本院調解
委員調解時,原已同意被告賠償之金額及調解條件,然至本院訊問、欲製作調解筆錄時,
隨又幡悔,將賠償金額提高至10,000元,否則不願原諒被告,表示寧願讓被告留下前科等
語(見本院109年4月17日之一般調解紀錄表及訊問筆錄),足徵被告有悔過之意及賠償之
心,僅告訴人事後反悔,至雙方無法和解成立,並非被告無悔意或不願賠償;兼衡被告所
採之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之輕微,及兩人之關係、嫌隙過節,本件肇因於告訴人「刻意
」提名被告擔任大家(包括告訴人與被告)均不願擔任之「苦差事」,致被告對告訴人產
生誤會,認告訴人有意為之,而種下心結等情,及被告已有意賠償和解,被告並無前科,
素行良好,本件犯案動機、及被告智識(大學在學生)、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鬥成這樣,何苦呢?
更何況,倘若真的不想擔當該職,就不能單純向班主任請辭了事麼?
作者: Bellkna (柔弱氣質偽少女)   2020-09-20 20:44:00
屎缺推得掉就不叫屎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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