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成年下修!18歲高中生可自主結婚 2023年實施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25 20:58:53
完整修訂後的《民法》版本如下: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
(刪除)
第九百九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
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
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
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
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而接下來,有傳要再推進下一步作業程序
即允許年滿十八歲人士享有投票權,得在總統選舉、地方官職人員選舉等時候,履行公民
義務。
看來,快要跟世界「接軌」了?
作者: iovoecu (XX)   2020-12-25 20:59:00
你先跟則為打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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