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取暖] 血流成河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1-10 15:19:26
※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棒球板要血流成河了
: 只是不知道哪邊會血流成河
: 突然覺得好興奮呀
在中信兄弟釐清事實後,卻還執意要繼續加發黑幕文章
只能說,勇氣可嘉呢……
而且還無視當事人夫妻倆「婚姻破裂」的危機
到底是想落井下石,還是有其他動機,非得要持續爆料不可呢?
: 喔對了
: 還有個“判例大師”說言論有評論就不算謾罵,不用怕被告公然侮辱
: 有很多“判例”可以證明
: 果然是廢物後段國立大學的咖
大概是指「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3116 號刑事判決」的要旨吧:
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
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第310 條誹謗罪所稱「誹謗」者,則係
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且第311 條係關於事實
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
用餘地。
另外,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亦有明文: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就該組內容來看,真有上二件判例之適用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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