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2-11 18:16:43看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感覺有點好笑誒……
一個審訊,同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這到底是什麼
奇怪的概念啊?
這意味著,對於婚姻破裂,雙方都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對吧?
但不管怎樣,其中一段有寫明:
查兩造現除分居兩處獨立生活外,且彼此間又無良好互動或積極有效之對談與溝通,導致
心結與怨懟愈益增深,然兩造於訴訟中均未有所反省,仍逕指責、埋怨他方之過錯,並均
表明希望結束兩造之婚姻關係,足見兩造婚姻已不具互信、互愛、互諒之基礎,彼此間之
夫妻情愛已喪失殆盡,嚴重妨礙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可證兩造除主觀上無共同生活之意
願外,且客觀上亦難以維持幸福圓滿之婚姻生活,觀其情形,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地位時,
均難期待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本院參之上情,佐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被告
亦反訴離婚,難以期待兩造可共營健全之婚姻生活,兩造婚姻已生嚴重之破綻,足認雙方
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兩造均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向對方請求離
婚,自屬有據。又稽之兩造婚姻生活中互動不佳,及分居期間兩造均未積極溝通、尋求解
決,顯見雙方對於婚姻之維繫均未著力,是本院認造成雙方婚姻難以維持之結果,兩造均
應負同等之過失責任。參之前揭見解,本件原告以及反訴原告據此請求離婚,均屬合法,
均應准許。
因此,沒有緣分的話,還是別為難相處了
尤其是涉及跨國的婚姻,搞到大打出手的地步,根本就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