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屁股痛痛的!學弟醉到忘記穿褲子 學長伺機性侵害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2-26 13:07:4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時、地曾與告訴人甲共處一室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
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並辯稱:案發當日凌晨我跟告訴人甲都有喝酒,而且告訴人甲喝很
醉,在酒吧裡跟外面都有吐,我沒有辦法把他丟在路邊不管,所以就騎車載告訴人甲回到
他的住處,由於告訴人甲有吐在自己身上,所以我有詢問告訴人甲是否要沖澡,經徵得他
的同意後,我就幫告訴人甲脫下上衣及外褲,至於內褲則是告訴人甲自己脫下,而在沖澡
過程中,告訴人甲有說屁股不舒服,希望我可以到外面去,所以我就留他一人在浴室,但
是我走出浴室後,因為酒氣上來有些微醺,就在告訴人甲房間內自慰,前後歷時大約10分
鐘,之後因為發現告訴人甲一直沒有從浴室出來,所以我就進去浴室察看,才發現告訴人
甲倒在地上,而且他還說不舒服,我因為擔心他在浴室期間可能有傷害到自己,就將告訴
人甲扶到床上,並把他的腳抬起來檢視有無傷口,當時確實有看到一點點的血跡,我就隨
手拿一張衛生紙幫告訴人甲擦拭,可能因此不慎拿到自己先前使用過的衛生紙云云。
二、選任辯護人則提出辯護意旨略以:若被告真有性侵告訴人甲○,且告訴人甲肛門因此
受傷流血,則沾有被告精液之衛生紙團何以並無沾有告訴人甲之血跡?且依一般常識,若
遭性侵,自應盡速報案,並避免洗浴,以利保存跡證,然告訴人甲卻於109年6月25日發現
當下沖澡,更於當晚洗澡,並遲至109年6月26日始報案,而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亦顯示告訴人甲身上並無被告之生物跡證,實不能排除告訴人甲可能因無法確定
是否遭人性侵及遭何人性侵,僅因沾有被告精液之衛生紙團,即逕自認定係遭被告性侵。
又依上開鑑定結果觀之,告訴人甲肛門處並無精子細胞之存在,此或因被告拿留有其精液
之衛生紙擦拭告訴人甲之肛門後,告訴人甲將內褲穿上時沾到,亦有可能係被告將沾有精
液之衛生紙放置於告訴人甲內褲所致。且告訴人甲當下既已爛醉,被告自有充分時間滅證
,何以留下不利跡證?顯不合理等語。
三、惟查:
(一)告訴人甲於109年6月25日凌晨,確有在上址租屋處遭被告以陰莖插入其肛門而性交
得逞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路旁監視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被告與告訴人甲於案發後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卷可稽。而依上開通訊軟體對話
內容觀察,告訴人甲於案發當日上午詢問被告:「我屁股痛痛的啊」、「你有沒有怎樣」
、「我們有怎樣嗎」、「我幾點回來的」,惟被告皆未就其本身在告訴人甲住處究竟所為
何事有所回應,反而僅輕描淡寫答稱:「你6:00多吧」、「我6:30左右就走了」等語。再
對照前揭路旁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甲實際到達上址租屋處之時間,
約為109年6月25日上午6時01分許,然被告遲至同日上午9時28分許,才從上址租屋處騎車
離去,前後滯留該處時間長達3個多小時之久,此與被告於通訊軟體對話時所稱自己僅在
案發地點停留半小時左右乙節,時間久暫差異甚鉅;尤其被告係於案發當日上午即已在通
訊軟體上回應告訴人甲之詢問,更無可能印象模糊或單純記憶有誤,如非其確有利用告訴
人甲泥醉昏睡之際涉及不法情事,何須刻意隱瞞在該處長時間逗留之客觀情事?準此以言
,被告上開回應告訴人甲○之掩飾行徑已足啟人疑竇,致其所為前揭辯解亦難遽信屬實。
(中略)
(五)另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訊時業已表明:「……我起來之後直接去大號,擦屁股時發
現衛生紙有血跡,這團衛生紙我沒交給警方鑑定,之後才沖澡」等語,足徵告訴人甲係以
乾淨之衛生紙擦拭其肛門傷口,始發現確實留有自己之血跡,此與殘留被告精液並送交鑑
驗之已污損衛生紙,並不具有同一性,則現場所遺留供被告擦拭精液之衛生紙中,未能檢
出告訴人甲之血跡反應,自屬當然,難認有何悖乎常情之可言。反之,若被告果真以其擦
拭自慰後所遺留精液之衛生紙,再予利用而欲持以清潔告訴人甲肛門部位附近之傷口,事
後卻未能在送驗衛生紙中發現告訴人甲之任何血跡,豈非適可佐證被告辯稱之重複使用衛
生紙乙節毫無所據?又告訴人甲於109年6月25日案發當日上午,先以通訊軟體向被告進行
查證,惟被告並未詳細交代事發經過,已如前述,其後告訴人甲旋於同年月26日(即翌日
)報警處理,距離本案發生日期尚屬緊接,並非時隔甚久,此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謹
慎查證、顧慮再三而未敢貿然提告之行為反應亦無不符,非可率謂告訴人甲有何誣陷被告
之不良動機。至於告訴人甲在案發當日神智恢復清醒後,初始僅發現其肛門部位略有不適
,尚無從斷定已遭被告性侵得逞,則告訴人甲依其個人生活作息先予沖澡並擦拭身體,應
屬出於衛生觀念之自然舉動,本無從將此曲解為其有何湮滅事證之意思。即使告訴人甲在
尚未接受採證之前,即已先行沐浴而有未盡周全之處,然其既已適時保留內褲及房間內之
衛生紙以供事後查證比對,或許因此認為已無保全其他證據之必要,惟就一般性侵害案件
之事後處理而言,實已難認告訴人甲有何輕忽重要證據之可受責難事由。準此,選任辯護
人徒以前揭情詞,空言質疑告訴人甲事後處理過程不周且輕率認定係遭被告性侵得逞乙節
,即有未洽,無足採憑。又被告何以未在現場湮滅不利於己之事證,關乎其個人處事態度
是否謹慎小心或粗率恣意,要難一概而論,更不能僅因其將擦拭過精液之衛生紙留在告訴
人甲住處一事,即可反推被告並無從事任何不法犯行。如若不然,則犯罪行為人只須於案
發現場留下相關犯罪跡證,而未逐一擦拭湮滅,皆可憑此認為被告心懷坦蕩而無從事犯罪
可能,顯非事理之平,同無可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上開時、地,見告訴人甲處於酒醉不能抗拒之際,除
前述將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甲○肛門為性交行為外,另有撫摸告訴人甲生殖器,及將告訴
人甲之生殖器進入其口腔而為口交行為,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
性交罪嫌等語。
(二)惟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刑事
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
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實所為之陳述,係使其所指之加
害人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與加害人即被告在訴訟利害關係上,處於絕對相反之地位,故
被害人以證人身分就其被害事實予以陳述,如其陳述本身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依據,須有足夠之補強證據擔保其陳述之內容確實與事實相符,達於一般人均能
確信其為真實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始得採為斷罪之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
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必須與該被害人關於被害情形之指證,具有相當程度
之關聯性為前提,該補強證據經與被害人之指證綜合判斷,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害人之指證為真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42號刑事判決參
照)。
(三)經查:依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案發當天有點宿醉,而在上廁所
時,我曾經一度處於清醒狀態,當時被告是幫我扶著生殖器,讓我小便過程較為順利,並
非刻意撫摸而有類似「打手槍」的舉動,印象中被告只有在廁所碰觸到我的生殖器,當時
被告並無以手撫摸我陰莖之行為等語(詳參本院卷第82至83頁);此與其於偵訊時證稱:
「我有印象我想上廁所,他有幫我扶我的生殖器尿尿,當時他並沒有搓動我的生殖器」等
語(詳參偵查卷第65頁),互核相符。則被告當時縱有扶持告訴人甲陰莖之客觀事實,然
此應係為使酒醉中之告訴人甲便於在廁所內解尿之考量,並非出於猥褻故意而下手撫摸他
人生殖器,更不能憑此而謂被告已著手於乘機性交之犯行。從而,公訴意旨率認被告係基
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而撫摸告訴人甲生殖器乙節,尚屬誤會,難認有據。至於證人即告訴人
甲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指稱被告當時亦有對其生殖器口交之舉動,然此既經被告堅詞
否認,且遍查現存卷內所附證據資料,除證人即告訴人甲之片面指訴外,並無其他人證或
物證足供查考此部分指陳內容之真實性。即令前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業已載
明於告訴人甲內褲底層及現場遺留之衛生紙,均檢出與被告型別相符之DNA,然此或為「
前列腺抗原檢測法」之檢測結果,或係以「酸性磷酸酵素法」、「顯微鏡檢法」而發現有
精子細胞,均與被告於案發當時所分泌之精液較屬相關,已如前述,難以推知係沾附被告
口水之唾液反應(刑事鑑定實驗室經常利用「唾液澱粉酶抗原檢測法」亦即以唾液澱粉酶
抗原之免疫反應,以鑑別唾液澱粉酶是否存在),亦無從作為告訴人甲此部分指訴之補強
證據。
(四)綜上所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就此部分之指訴,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其所為不利於
被告陳述之真實性,而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實質之舉
證責任,而本案就此部分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對於公訴意旨所指被
告另有基於乘機性交犯意而撫摸告訴人甲性器官及對其口交等犯行,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
確有上開犯行之確信。此外,在本院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乘機性交犯行,不能證明其有此部分之犯罪。惟
依檢察官起訴事實所載,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以其生殖器插入
告訴人甲肛門之乘機性交犯行,應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這些狡辯之詞,誰相信啊?
明知已經導致女方流血,但卻堅詞否認,可是衛生紙就將謊言「揭穿」了……
作者: rp20031219 (Tim87)   2021-02-26 13:19:00
...怎麼直接說人家是女方 學弟有出櫃嗎就算是甲也不會用女方吧還是我有誤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