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瓦特] 這種電影會不會進台灣電影院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2-27 13:42:19
※ 引述《kitune (狐)》之銘言:
: https://eiga.com/news/20210222/20/
: 成人女性が未成年の設定でSNS投稿 子どもが直面する危険を映すドキュメンタリー「
: SNS 少女たちの10日間」予告編
: 寫實紀錄片「社群網站與少女們的十天」
看到的電影分級:R15+(相等於「輔15」)
由捷克籍導演負責
而且還在各方專家,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醫師、性學家、律師、警方等監督下,攝製紀錄
片,並當作查案證據辦理成功被「誘導上鉤」的男性。
這能算是在進行「毒樹果實」的驗證嗎?
: 草
: 網路釣魚也可以當電影拍
: 今年奧斯卡紀錄片寶座就這部了吧
這種釣魚做法,到底算是「陷害教唆」或者「誘捕式偵查」;這兩者在法律層面下,是否
有理可據
相關爭論,迄今未有個了結呢……
而如類似事情在台灣發生,有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333 號的定義可參: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
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而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
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
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
決意之行為。前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
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
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認其
具有證據能力;而後者純屬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
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
證據能力。
但不管怎樣,剖析犯罪心理的電影,是否能上映
還要看國家政策來定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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